- 索 引 号:QZ02108-0100-2020-00095
- 备注/文号:泉丰人社监罚决字(2020)第7号
- 发布机构:区人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2-29
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被行政处罚人:丰泽区三年二班咖啡店
法定代表人:林*杰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 “领SHOW天地”乐中道10号楼***-***单元。
2020年11月23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到该公司进行用工情况检查,并开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发现该单位存在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经查,该公司存在使用1名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情形(姓名:彭*强,身份证号码:,其于2020年9月23日至2020年10月18日在该单位担任服务员。被查时已在该单位工作了25天)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以上事实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询问笔录、员工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2020年12月22日,我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泉丰人社监告字(2020)第7号),依法告知将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因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了该项权利。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指定的银行(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泉州分行,收款单位: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账号:152300183000000038)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联系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灯福街61号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楼5楼。
联系电话:22505371。
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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