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8-0100-2023-00006
    • 备注/文号:泉丰人社监罚决字〔2023〕第5号
    • 发布机构:区人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4-07
    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3-04-20 08:42
     泉丰人社监罚决字2023〕第5号

     

    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行政处罚人:泉州市融衡星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立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57RNN3U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办事处大院内一楼1-03

    我局在排查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时发现你公司作为泉州城东09号地块项目的建设单位存在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导致该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我局经向你公司项目负责人和施工总包单位负责人制作询问笔录以及监理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核实,截至20221230日该项目已完成工程量约2.5亿元,你公司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约为3922.48万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和《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房屋建筑工程人工费用的数额不低于工程总额的20%。我局于20221230日开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泉丰人社监询字〔2022〕0221443号)并于202315日开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泉丰人社监令 〔2023〕1221884号)要求你司于2023110日前改正(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但截至2023113日你司仍未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授权委托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应询材料、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2023年3月16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丰人社监告字(2023)第5),依法告知将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在2023年3月21日向我局提出如下陈述和申辩:截至2023119泉州市融衡星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衡星翰公司”)直接或间接向农民工工资专户支付资金累计5851.92万元,占已完工程量2.5亿元的23.4%融衡星翰公司直接向农民工工资专户支付的金额为4222.61万元,经福州闽发公司共管账户转入农民工工资专户的资金合计1629.31万元。

    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司支付至与闽发公司共管账户的1629.31万元属于工程款,该款并未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转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因此,截至2023年 1月19日你司向农民工工资专户支付的金额为4222.61万元,未达到已完成工程量2.5亿元的20%(即5000万元)。

    现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联系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树脂大厦六楼

    联系电话:0595-22505371。

     

     

                           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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