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31-0100-2020-00025
    • 备注/文号:泉丰市监〔2020〕49号
    • 发布机构: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5-19
    关于印发《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0-06-03 10:27

    各股(室)、市场监督管理所:

       现将《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泉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泉委办发〔201633号)、《泉州市丰泽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泉委办发〔201637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单位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本单位按规定开展公务活动的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调研、接待等公务活动的车辆。目前我局不存在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如需使用一般公务公车,应按照《泉州市丰泽区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使用指南》要求在服务平台内使用公车调度。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核准的17个执法执勤部门用于办案、监察、巡查、执法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车辆。

    第三条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指配备执法执勤车开展日常执法监管的单位简称用车单位。分别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及调整、经费预算、控购申报、制定车辆管理制度、对各用车单位是否违规用车进行督察等工作。各用车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执法执勤用车进行日常管理,特别是做好用车、维修审批和定点停车管理。

    第二章   编制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以及所辖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执勤用车由区控办核定数量为12辆。

    第六条 我局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在编制上按车辆所有人使用管理性质属于自行管理。

    自行管理编制是指车辆所有人自行使用管理的公务用车编制。

    集中管理编制是指产权管理单位市或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处集中使用管理的公务用车编制,编制数按市或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保留车辆数量核定。

    车辆编制数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调整1次,逐步减少自行管理编制。一般行政执法用车自行管理编制设2年过渡期,2年后全部转为集中管理编制。

    自行管理编制的车辆,简称自管车辆。集中管理编制车辆。简称集中车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七条 集中车辆有市或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处委托有经营资质的车辆运营第三方(以下简称平台)统一调度、集中使用。

    第八条 公务用车应当根据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规范全省公务用车专用号牌管理的通知》(闽机管综[2016]131号)和我市要求使用专用号牌号段,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统一标识。

    第九条 公务用车纳入公务用车信息综合管理系统,除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外统一安装北斗卫星导航定位系统,记录运行轨迹,确保车辆使用情况可追溯。

    第十条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行保障区域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制度。

    第十一条 使用一般公务用车必须符合以下情形:

    1.牵头组织跨部门集体视察、工作检查、下基层调研活动;

     

    2.执行抢险救灾、防汛、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理等应急公务;

     

    3.送领机要文件、紧急公文材料和大额现金;

    4.参加重要外事活动及公务接待;

    5.参加上级部门在当地的考察调研、督查活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重要会议的应急接送;

    6.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的创建文明城市(区)、卫生城市、生态城市、制止“两违”等专项公务活动;

    7.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

    8.干部职工工作期间因伤因病紧急就医;

    9.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参加跨区域出差、下基层调研和集体公务等出行活动。

    第十二条 使用执法执勤用车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执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任务;

    2.配备有执法执勤资格的专门人员;

    3.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十三条 各用车单位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登记、公示等各项使用管理制度。2年之内,执法执勤用车过度到已经建设的跨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综合管理平台。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本细则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严格按规定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公务交通补贴违规此乘执法执勤用车。

    第十五条 用车单位严格执行定点停放制度,自管车辆在保障公务活动后,应入库或指定地点停放。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十六条 严格实行自管车辆统一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建立健全自管车辆油耗、运行费用单位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定期公示车辆维修情况、油耗、费用等信息,接受内部监督。

    第十七条 严禁为自管车辆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车辆维修必须提前申请,由用车单位负责人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经由分管局领导及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进行维修,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相关的修车审批单据及材料由各用车单位应及时汇总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严禁向下属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转嫁自管车辆运行费用。

    第十九条 严禁违规使用双号牌装置,严禁违规加挂、借用、挪用号牌,严禁违规使用警用号牌号段和警灯警报器。

    第二十条 各用车单位使用执法执勤车应实行用车审批制度,各用车单位(包括各市场监督管理所)使用执法执勤用车应先由用车人填报用车审批表经股(室)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用车。除各用车单位外的其他股(室)开展监管执法需要用车,应由各股(室)负责人填报用车审批表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根据审批单派车。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提供《审批单》和相关材料的,申请用车科室负责人可经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先行申请用车,返回单位后再补充办理相关手续。相关的用车审批单据及材料由各用车单位应及时汇总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未经审核,全体干部职工不得擅自驾驶使用车辆,否则出现交通事故、车辆丢失、损坏等安全事故时,车辆驾驶员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用车单位、驾驶员局须爱护车辆,认真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认真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用车单位应当建立自管车辆使用情况台帐,记录车辆使用的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接受内部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单位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车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用车单位及使用人不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由用车单位及使用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公务用车使用规定,应自觉接受纪检、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出行用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有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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