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烟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规定
根据区卫健局、区委文明办、区爱卫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无烟党政机关建设活动的通知》(泉丰爱卫办〔2021〕4号)要求,为全面推进我局无烟机关建设,切实维护干部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一、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及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室内全面无烟,即无人吸烟、无烟味、无烟头,室内不得摆放任何烟缸烟具。
二、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及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所有干部职工应当树立从我做起的意识,争当控烟表率,自觉做到不在禁烟区域吸烟、不敬烟。
三、在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办公大楼及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场所外设立室外吸烟区,吸烟者只能在室外吸烟区范围内吸烟。
四、会议室、传达室、机关大楼入口处、一楼大厅、食堂、楼梯、电梯、洗手间等重点区域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
五、机关辖区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以及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
六、机关各部门不得接受烟草企业赞助。
七、鼓励和帮助吸烟干部职工戒烟,对主动戒烟并成功戒烟的干部职工给予表扬。
八、发现干部职工在办公场所内吸烟或摆放烟缸烟具,1次通报批评所在部门;一年内累计发现3次及以上,取消干部职工本人和所在部门当年评优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九、来访者在室内吸烟的,被访者有义务阻止。
十、干部职工都有义务对控烟工作进行宣传和监督,对吸烟者耐心劝阻。
十一、各部门设立控烟监督员,负责本部门控烟工作。
十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进行控烟工作巡查或抽查,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并通报结果。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