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4-2500-2018-00051
    • 备注/文号:泉丰政司〔2018〕51号
    • 发布机构: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8-15
    丰泽区人民法院丰泽区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8-15 00:00

     

    泉丰政司〔201851

    丰泽区人民法院    丰泽区司法局

    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

     

    丰泽区人民法院各庭室、丰泽区司法局各股室、各司法所、调委会、律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健全完善律师调解制度,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在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现就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调解工作模式

    律师调解是指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在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分别由该三家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组成调解团队,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同时可以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多元调解中心移送的调解案件。

    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当事人提供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调解员名册,并在公示栏、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开名册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和选择。

    二、律师调解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调解。律师调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坚持平等自愿。律师开展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程序的选择权,保障其诉讼权利。 

    3.坚持调解中立。律师调解应当保持中立,不得有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言行,维护调解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4.坚持调解保密。除当事人一致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调解事项、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等一律不公开,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5.坚持便捷高效。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开展调解工作,应当注重工作效率,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调解方式方法和程序,建立便捷高效的工作机制。 

    6.坚持有效对接。加强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诉讼调解等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形成程序衔接、优势互补、协作配合的纠纷解决机制。

    三、参与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的资质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公道正派,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公益事业;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3.从事律师职业5年以上,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高的法律服务水平。 

    4.具有一定的调解工作经验。

    四、律师调解案件范围

    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二)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或者刑事犯罪的; 

    (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等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的; 

    (五)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 

    (六)其他不适宜律师调解的。

    五、律师调解工作程序

    (一)调解启动。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民事起诉材料后,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及时审查甄别,对适合律师调解的,应当主动引导,通过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作为平台,在立案前委派给丰泽区司法局设立在丰泽区人民法院的多元调解中心,再由多元调解中心根据案情移交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应制作移送清单,移交案卷相关材料,建立专门工作台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接受相关委托代理或者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或者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并将接受委托代理与接受调解申请的区别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律师调解工作室接到委派调解案件以及当事人直接申请的调解案件,应当及时安排当事人选择或指定的目录库中的律师开展调解工作。 

    (二)调解主持。律师调解一般由一名律师调解员主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律师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律师调解员调解,并由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指定一名律师调解员主持。当事人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更换律师调解员。 

    (三)调解期限。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律师调解的期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27条规定。对于其他案件,律师调解员根据调解程序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律师调解的期限为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调解期间进行鉴定、评估、审计的,不计入调解期限。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调解协议书;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或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终止调解。 

    (四)调解笔录与归档。律师调解员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应当确认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调解,认真核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告知相关事项。用书面形式记载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争议的事项和调解情况等,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律师调解工作室应当建立完整的电子及纸质书面调解档案,供当事人查询。 

    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在开展律师调解工作时,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所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双方无争议的事实等相关书面材料在调解结束后一并将由多元调解中心移送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五)调解结果。经律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由律师调解员制作出具经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调解员签字的《律师调解协议书》,并加盖律师调解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印章;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及时立案,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出具调解书; 

    2.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有关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由律师调解员制作出具经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调解员签字的《律师调解协议书》,并加盖律师调解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印章,将结果告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或者有关政府部门;

    3.律师调解工作室自行接受调解申请的案件,由律师调解员制作出具经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调解员签字的《律师调解协议书》,并加盖律师调解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印章。 

    经律师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及时将案卷材料移交区多元调解中心转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人员在收到材料后依法登记立案; 

    2.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有关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及时将结果告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或者有关政府部门;

    3.调解工作室自行接受调解申请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及时整理材料,交所在律师事务所归档。 

    (六)调解终结。经律师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程序终结。 

    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或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终止调解。 

    律师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有虚假诉讼或者其他不宜调解情形的,应及时终止调解。 

    律师调解员应就每一调解案件填写《律师调解案件结案表》,载明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在调解终结后3日内视案件来源移交区多元调解中心、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整理归档。

    (七)调解协议履行、执行与司法确认。 

    1.鼓励调解协议即时履行。经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当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调解相关费用由未履行协议一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负担。 

    2.完善调解协议与支付令对接机制。经律师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3.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经律师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六、律师调解员回避 

    律师调解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系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律师调解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已接受纠纷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的; 

    (四)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律师调解员具有上述情形,当事人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回避,当事人没有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主动回避。当事人一致同意继续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可以继续主持调解。 

    律师调解员不得再就该争议事项或与该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纠纷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仲裁或诉讼的代理人,也不得担任该争议事项后续解决程序的人民陪审员、仲裁员、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七、经费保障机制

    在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受理的调解纠纷案件,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一方当事人同意全部负担的除外。调解费的收取标准和办法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律师事务所醒目位置公示,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备案。律师调解员调解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由法律援助中心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渠道予以解决。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免收诉讼费。

     

     

    附件:1.律师调解告知书 

    2.律师调解协议书 

    3.律师调解案件结案表

     

     

     

        丰泽区人民法院                丰泽区司法局   

                        

                         20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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