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402-2500-2015-00014
- 备注/文号:泉丰统〔2015〕46号
- 发布机构:区统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6-01-13
泉州市丰泽区统计局关于做好正统网企业
2015年年报和2016年定期报表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福建省电子商务和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现将电子商务和服务外包(正统网)企业2015年年报和2016年定期报表的种类、报送时间、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报表的种类及报送时间
表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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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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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期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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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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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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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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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JF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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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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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季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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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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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电子商务与服务外包业务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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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为每年年后2月28日前,季报为每季季后2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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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JF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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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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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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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电子商务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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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业务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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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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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JF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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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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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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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应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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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营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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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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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JF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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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外包合同协议及执行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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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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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境内、境外服务外包业务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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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境内、境外服务外包业务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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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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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送方式
采用联网直报方式报送数据,请登入福建省统计局网站www.stats-fj.gov.cn,点击正上方的“福建省电子商务与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进入正统网(网址:http://www.fjess.gov.cn/)进行报送,各单位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完成网上报送工作。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拒报、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联系人:陈白璇 联系电话:22508252
泉州市丰泽区统计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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