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2-00009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2〕基础9号
    • 发布机构: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6-06
    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州市博思雕塑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20 16:40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丰)应急罚〔2022〕基础9

    被处罚单位:泉州市博思雕塑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邮政编码:36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兴董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

    泉州市博思雕塑有限公司调漆间使用油漆属于危险化学品,有一处电气设备设施(移动插座)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要求1.2022518日《现场检查记录》(泉丰应急现记〔2022〕基础14号)1份;2.2022518日《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泉丰应急责改〔2022〕基础11号)1份;3.2022518日泉州市博思雕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兴董《询问笔录》1份;4. 泉州市博思雕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 刘兴董身份证复印件1份;6. 2022519日泉州市博思雕塑有限公司工人苏文飞《询问笔录》1;7. 苏文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8.现场检查相片2张。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 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决定给予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泉州友谊支行(地址:市区田安路广益花园A幢,户名: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账号140882912900000094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2266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