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2-00021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2〕执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9-03
    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泉州鹏宏工艺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08 11:02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丰应急罚〔2022〕执3

     

    被处罚单位: 福建泉州鹏宏工艺品有限公司 地址:丰泽区城东街道  邮政编码:36200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7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建泉州鹏宏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喷涂车间员工肖安全未按规定着劳动防护用品(防静电服)。经查福建泉州鹏宏工艺品有限公司无发放给肖安全防静电服的记录。

    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复印件1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现场照片44.《询问笔录》复印件45.《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复印件1份。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工商银行泉州友谊支行(地址:市区田安路广益花园A幢,户名: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账号 140882912900000094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泉州市丰泽区 人民政府或者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泉州市鲤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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