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2-00027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2〕执1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2-09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丰应急罚〔2022〕执10号
被处罚单位:某某漂染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驻局专家及街道安办,对某某漂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1.未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交底记录;2.2022年以来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安全培训记录;3.有限空间安全防护不足,两处管孔未进行物理隔离防护;4.未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5.未配备防爆型泵吸式气体检测仪(有便携式气体检测仪)等安全生产隐患。
案件处理意见:1.未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和2022年以来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安全培训记录等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六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拟处罚贰万捌仟元;2.有限空间安全防护不足,两处管孔未进行物理隔离防护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十一条,该违法行为由局基础股督促企业落实整改;3.未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拟处罚叁万玖仟元;4.未配备防爆型泵吸式气体检测仪(有便携式气体检测仪)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拟处罚捌仟元。根据以上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决定给予:某某漂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元)。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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