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3-00002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3〕执1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1-17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丰应急罚〔2023〕执18A号
被处罚单位: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东海太古店 地址: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东海太古店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魏章煌及东海街道安办吴文泉在驻区应急局安全生产专家、滨城社区安全员陪同下,依法对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东海太古店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经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中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制度、隐患举报奖惩制度等叁项制度未建立。主要证据有:1.关于《现场检查记录》1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安全检查专家意见》复印件1份;4.《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5.《安全生产制度汇编》复印件1份;6.《行政处罚案件内部移交表》1份;7.《照片》2张;8.《询问笔录》2份。
案件处理意见: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中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罚款;2.未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制度、隐患举报奖惩制度责令其限期改正,合并以上两条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的行政处罚。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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