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3-00004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3〕危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20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丰)应急罚〔2023〕危1号
被处罚单位: 泉州丰泽**石油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城东 邮政编码: 36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某某 职务: 联系电话: 1372085****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2月2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抽查你公司对新员工“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发现新员工陈某建的“三级”安全教育档案卡与其“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记录不一致,你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泉丰应急检记〔2023〕危22号)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泉丰应急责改〔2023〕危6号)1份;你公司主要负责人、员工陈某建调查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员工陈某建 “三级”安全教育档案卡、 “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复印件各1份;员工陈某建用工合同复印件1份;你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命书1份;你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要求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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