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3-00005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3〕危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2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丰)应急罚〔2023〕危2号
被处罚单位: 泉州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北峰 邮政编码: 36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某某 职务: 联系电话: 13905980573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泉州市丰泽区**路的简易搭盖仓库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擅自在该场所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表印环保油墨、“**”凹版印刷油墨及白桶(无标签)等油墨)。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油墨《检验证书》;你公司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等复印件各一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你公司申请处置库存危险化学品的报告和废旧油墨回收协议、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伍万元,没收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回收款伍仟元,并处罚款壹拾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要求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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