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4-00015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4〕危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25
    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州市某经营部)
    时间:2024-04-26 11:38

      被处罚单位:  泉州市*****经营部                             

      地址:泉州市鲤城区******       邮政编码: 36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某某  职务:           联系电话: 1380592****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东海街道安办人员对泉州市****经营部位于丰泽区***对面的简易搭盖仓库进行检查,发现仓库内储存有亚硝酸钠、氨水、氢氧化钠等危险化学品,此仓库未取得应急部门行政审批许可,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40张;2.《询问笔录》3份;3.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4. 泉州市****经营部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5.勘验笔录1份,现场勘验照片9张;6.专家分析意见1份;7. 泉州市****经营部整改反馈书1份;8.《整改复查意见书》1份及照片4张。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阶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处人民币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要求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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