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5-00012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5〕危1号
    • 发布机构: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27
    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州****有限公司)
    时间:2025-03-31 17:06

      被处罚单位:  泉州****有限公司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                   邮政编码: 36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某某  职务:           联系电话: 13505******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月3日,未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装载查验、记录制度,为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车辆闽C*****号货车装载危险化学品16瓶氧气实瓶(氧[压缩的或液化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序号2528。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4. 泉州****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5. 泉州****有限公司2025年1月3日《危险化学品车辆出入厂检查表》复印件1份;6.泉州****有限公司《整改报告》1份;7.《整改复查意见书》1份;8.交通部门提供的现场笔录、执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要求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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