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5-00027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5〕执调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9-16
被处罚人: 庞某超 性别: 男 年龄:42身份证号:372930*************单位住址:厦门市长乐路****室邮政编码:361000家庭地址:山东省东明县*****号联系电话: 130630*****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1月9日9时29分许,陈*能驾驶闽DF21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通港东街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肇事路段时,向右变更车道时,碰刮同向右侧林*民驾驶闽CBY560号小型轿车,造成1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查,庞*超作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对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员开展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未对驾驶员陈*能交通违章行为按公司奖惩制度落实整改措施,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成立事故调查组《通知》复印件1份;2.《事故批复》复印件1份;3.现场检查记录复印件3份;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1份;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车辆、公司等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6.《询问笔录》复印件5份;7.方正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1份;8.2024年个人收入证明。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你处罚2024年总收入62430元的40%,即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玖佰柒拾贰元整(¥24972.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加处罚款额以罚款数额为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泉州市丰泽区 人民政府或者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泉州市鲤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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