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9-0100-2022-00014
- 备注/文号:泉丰建罚字〔2022〕第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4-20
福建筑福加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泉州市丰泽区****
法人代表:***
福建筑福加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承包建筑工程的资质,承揽西湖邮电小区5栋、东霞新村20栋2梯、东涂社区9栋1梯室外增设电梯工程项目。该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你公司受委托人所做询问笔录,当事人基本情况清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局已于2022年3月9日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泉丰建罚告字〔2022〕第1号),并于2022年3月10日送达, 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我局经研究决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以西湖邮电小区5栋、东霞新村20栋2梯、东涂社区9栋1梯室外增设电梯工程项目三个工程合同款价百分之四(分别为1.74万、1.8万、1.66万,合计5.2万)的罚款。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附:缴交罚款通知书
泉州市丰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0日
缴交罚款通知书(№:202203)
福建筑福加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
法人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规定,请你单位按泉丰建罚字〔2022〕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持本通知书将罚款金额52000元缴交到丰泽区财政局在泉州市兴业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丰泽街泉州市兴业银行营业部),并开罚款收据。
户 名: 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待结算财政款项
账 号: 152300183000000038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泉州分行营业部
泉州市丰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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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39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