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林XX
2015年6月,丰泽区北峰街道群山社区林XX在没有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下,利用挖掘机等机械对丰泽区北峰街道群山社区01大班051小班玉井处集体所有的省级生态公益林地进行挖掘、平整,建设一栋框架结构房及其附属设施,附属设施的硬化水泥地上堆有电缆、钢架、水泥砖等,擅自改变省级生态公益林地用途面积1321平方米(1.98亩)。
以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泉州绿丰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林X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泉州市丰泽区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文件汇编》职权编码为35050320-CF-077中有关款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321平方米(1.98亩),处罚人民币1321平方米×15元/平方米=19815元。
2.在2021年10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友谊支行(银行账户: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140 882 912 900 000 0941 ,银行地址:田安南路双秀海鲜超市往南100米)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或者泉州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泉州市丰泽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