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30-0100-2024-00006
- 备注/文号:泉丰资〔2024〕5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29
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授权区自然资源局对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出具意见。现将《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办理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中如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区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反映。
附件: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办理程序
泉州市丰泽区自然资源局 泉州市丰泽区城市管理局
泉州市丰泽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4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办理程序
为规范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意见办理工作,现将流程和材料要求提出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区自然资源局收到材料后,经初步审核、现场查验后,牵头组织湿地保护专家论证。
(二)组织专家论证时,区农水局、城管局应派员参加,并在论证会后一周内提出部门意见。
(三)区自然资源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区农水局、城管局意见,进行综合研判出具意见,并抄送省、市林业主管部门。
二、材料要求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占用一般湿地情况登记表(见附表),项目依据文件(有关规划、可研及批复文件)一并附送。
(二)建设项目拟占用一般湿地的生态功能影响评价报告及电子文件(包括建设项目可行性、必要性、不可避让性分析、拟占用湿地的范围、面积、类型、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现状等基本情况分析,拟占用湿地生态功能影响分析及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相关附表、附图、附件等)。
三、其他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本程序所称一般湿地,指的是丰泽区公布的一般湿地名录内的湿地和国土三调(包括国土年度变更)中的内陆滩涂、河流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不含养殖坑塘)、沟渠。在上级部门明确一般湿地范围后,以上级部门明确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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