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907-0100-2022-00011
    • 备注/文号:泉丰泉办〔2022〕91号
    • 发布机构:丰泽区人民政府泉秀街道办事处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6-22
    关于转发《泉州市县、乡、村三级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时间:2022-07-06 09:39
      

    泉丰泉办〔202291

     

     

    关于发《泉州市县、乡、村

    三级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职责

    规定(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社区居委会:

    现将《泉州市县、乡、村三级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职责规定(试行)》泉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规定(试行)》《泉州市道路交通领域有关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职责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泉州市县、乡、村三级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职责规定(试行)

              2.泉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规定(试行)

              3.泉州市道路交通领域有关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职责规定(试行)

     

     

    丰泽区人民政府泉秀街道办事处

    2022622

     

     

     

     

     

     

     

     

     

     

     

     

     

     

     

     

    附件

     

    关于印发《泉州市县、乡、村三级道路交通

    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职责规定(试行)》

    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泉道安领导小组〔20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管理、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属地、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现将《泉州市县、乡、村三级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职责规定(试行)》《泉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规定(试行)》 《泉州市道路交通领域有关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职责规定(试行)》等三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抓实抓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共同推动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向好。

     

    附件:1.泉州市县、乡、村三级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职责规定(试行)

              2.泉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规定(试行)

              3.泉州市道路交通领域有关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职责规定(试行)

     

     

    泉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022615

     

     

     

     

     

     

     

     

     

     

     

     

    附件1

     

    泉州县、乡、村三级道路交通安全

    综合整治工作职责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县、乡、村三级及有关领导干部道路交通安全(以下简称道安)综合整治工作职责,督促履行监管责任和防范义务,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办、国办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福建省实施细则,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深化乡镇(街道)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的通知》等相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县、乡、村三级及有关领导干部履行道安综合整治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条  道安综合整治工作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行业监管为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逐级签订年度道安责任书,构建“主体在县、管理在乡、延伸到村、触角到组”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实现市、县、乡、村道安责任的全链条管理。

    第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评价、通报表彰等方式,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完善“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机制,坚持权责一致、责罚相当、奖优罚劣,进一步激励领导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有效防范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坚决遏制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促使县、乡、村三级及有关领导干部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

    第二章 道安机构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道安领导小组),牵头开展道安综合整治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严格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道安发展战略,将道安综合整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道安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道安综合整治重大政策及措施。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道安监管职责,协调解决道安综合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完善以道安综合整治责任制为核心,包含激励奖励、督促检查、行政问责等制度的制度保障体系,推动道安工作考核评估结果纳入平安建设、安全生产、精神文明建设和领导干部实绩考评内容。组织年度道安综合整治工作成效考核,每年度表彰一批道安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及个人。

    (四)建立并落实政府道安综合整治专项资金制度,保证对道路安全设施、道路隐患治理、交通宣传教育、违法举报奖励以及道安工作队伍、装备建设等方面的投入。

    (五)健全道安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领导、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六)健全道安办机构建设,在保证县、乡两级道安办专职人员分别不少于5 人、3 人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配足道安办工作人员,选拔道安成员单位优秀工作人员参与道安工作,实行全脱产集中办公,保障相关工作条件。

    (七)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道路隐患排查整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八)组织打击生产、经营等道路交通领域方面的各种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条件的车辆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违规车辆行为。

    (九)加强农村“两站”建设,配足农村交通安全员、劝导员队伍。建立健全“两站两员”隐患排查、交通违法劝导、交通安全宣传和车辆信息摸排等工作机制,制定“两员”激励机制,通过绩效评价等方式,对工作突出的“两员”予以表彰奖励,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十)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县、乡两级道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道安办)为县、乡两级道安领导小组下设的办事机构,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在道安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承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日常协调、督促、指导、考核、调研等工作。

    (二)向道安领导小组报告上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规定、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三)根据道安领导小组确定的任务和工作需要,分解细化工作目标,提出年度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组织各道安成员单位制定道安工作年度计划。

    (四)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和道安成员单位开展道安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成员单位推进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道安方面的装备建设和队伍建设。

    (五)掌握辖区各级各部门道安工作动态及道路交通管理要素信息,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向道安领导小组报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和意见,重要信息和动态即时报告。

    (六)对涉及全局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工作建议和解决办法,并协调实施。

    (七)负责组织道安领导小组成员带队调研、指导活动的协调服务保障工作。

    (八)负责道安工作会议筹备、文件起草、印发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九)建立健全道路隐患滚动排查整治机制,制定年度治理计划并推进落实。

    (十)完成道安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村委会(居委会)成立道安工作组,负责本辖区道安综合整治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道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道安工作纳入村委会(居委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配合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建立道路隐患滚动排查制度,发现本区域周边道路安全隐患,及时整治或上报有关部门整治。

    (四)及时掌握本地机动车辆和驾驶员信息并建立管理台账,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组建交通安全劝导队伍,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交通违法劝导工作。

    第三章 领导干部职责

    第八条  县、乡两级政府主要领导为道安领导小组组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地区道安工作,对本地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管控负有领导责任。

    (二)组织实施道安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决策部署,推进道安发展战略。

    (三)支持、监督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道安工作。

    (四)通过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等形式,定期听取道安工作汇报,分析研究道安形势,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五)定期主持召开或委托分管领导召开道安工作会议,研究部署道安工作。

    (六)建立健全道安责任制,督促落实道安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七)保证道安综合整治工作经费投入,足额安排道路隐患治理经费预算,加强道安基层基础建设。

    第九条  县、乡两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为道安领导小组副组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

    (二)将道安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检查重要内容。

    (三)参与道安综合整治工作。

    第十条  县、乡两级政府分管道安工作的领导为道安领导小组副组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道安综合整治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贯彻落实上级道安有关决策部署。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负责人做好分管行业领域的道安工作。

    (二)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级道安领导小组的日常领导工作,安排部署综合性的道安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道安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道安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道安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按照“一县一策”、“一镇一计”要求,牵头制定年度道安综合整治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县、乡两级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为道安领导小组副组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进学校活动。

    (二)建立健全校车管理制度,落实分解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三)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及时整治校园和学校周边的交通安全隐患。

    (四)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违法行为。

    (五)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落实校车(含集中接送学生车)日常监管的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县、乡两级政府分管交通运输的领导为道安领导小组副组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项目建设业主严格执行《福建省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确保新、改、扩建道路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牵头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乡道、村道)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三)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加强农村客运车辆的日常监管。

    第十三条  县、乡两级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为道安领导小组副组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二)牵头组织开展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三)加强农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拖拉机日常监管。

    第十四条  村委会(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传达交通安全工作的政策、方针、措施,安排部署道安工作。

    (二)协助上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的宣传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本地车辆和驾驶员信息摸排并建立管理台账。

    (四)组织交通劝导员开展交通违法劝导工作。

    (五)上级交办的其他道安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 县、乡两级道安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道安综合整治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书面通报并限期整改。

    (三)整改结果要组织相关部门验收。

    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属本级部门无权处理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移送或上报有权受理的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县、乡两级道安办要建立健全定期报告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道安领导小组做出的工作部署,定期向上级道安办报告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县、乡两级道安办要对道安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季度跟踪落实和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道安工作及专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县、乡两级道安领导小组成员履行道安综合整治职责情况,应列入领导干部年度述职报告的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县、乡两级道安领导小组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十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行。

     

     

     

     

     

     

     

     

     

     

     

     

     

     

     

    附件2

     

    泉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明确各级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道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监管职责和防范义务,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以下简称道安)管理工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办、国办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福建省实施细则,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的通知》等相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道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行道安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各级道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一)负有道路交通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将道安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计划、同步部署,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二)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涉及道安的事项要依法依规严格行政审批。对不符合道安条件或未履行道安相关程序的,不予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三)负有各项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本部门的道安工作职责,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第二章 ?成员单位职责

    第四条 宣传部门负责协同道安管理部门,加强对道安工作的宣传指导,将道安宣传纳入社会性、公益性宣传范畴,协调指导各级新闻媒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广泛开展道安新闻报道和公益宣传,协调媒体做好道安管理社会舆论监督工作。

    第五条 文明办负责将道安工作纳入文明单位创建体系,激励道安工作开展;统筹规划、协调指导道路交通志愿服务工作。

    第六条 教育部门依据职责,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道安监督管理,监督或指导各类学校(含高校和民办学校)履行道安工作职责。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师生交通安全意识和应对交通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检查和监督拥有或使用校车的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校车及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校车档案信息管理,加强对学校所属校车的监管,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管。

    (三)负责督促学校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学校门口及周边的交通秩序管理和开展校园周边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应本级道安办要求报送学校信息、校车管理等方面的道安管理要素信息。

    第七条 工业与信息化部门负责加强机动车、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管理;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661-2018)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应本级道安办要求报送车辆生产企业管理等方面的道安管理要素信息。

    第八条 公安部门依据职责,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道路交通(含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实施车辆登记和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等工作;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发现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建议;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依职责分工,会同教育、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加强交通安全信息系统建设,强化对重点车辆和驾驶人的监管,建立“两客一危”车辆、重中型货车、工程运输车辆、校车等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从业信息共享机制。

    (三)遇到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灾害或事故,联系或配合相关部门(单位)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及时处置,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四)依职责分工,会同应急、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督促问题整改。

    (五)应本级道安办要求报送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方面的道安管理要素信息。

    第九条 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指导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场所周边道路隐患排查,及时整治隐患或上报有关部门整治;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合理利用宗教场所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应本级道安办要求报送宗教场所安全监管方面的要素信息。

    第十条 民政部门负责督促殡葬服务企业履行对所属殡葬服务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殡葬行业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协助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应本级道安办要求报送殡葬服务车辆及驾驶员监管等方面的道安管理要素信息。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做好本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相关经费保障;负责监督道安专项资金的使用,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落实道安经费投入;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筹集、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市区市政道路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审查,从源头上确保道路建设“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与城市规划设计有机结合,主动参与城市道路隐患治理的规划、论证。应本级道安办要求报送道路规划方面的道安管理要素信息。

    第十三条 住建部门依据职责,负责以下工作:

    (一)按照《福建省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职责分工,落实城市道路建设项目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二)加强管辖的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监管,对道路交通影响较大的,应督促道路施工业主单位委托具有交通工程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方案设计,并按程序办理占道施工审批,确保施工路段交通引导设施与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到位并正常运维,保障施工期间道路交通秩序与交通安全。

    (三)对建设中或建成后尚未移交的道路,应开展道路隐患排查治理。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会同公安交警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置。

    (四)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配合参与道路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整治工作。

    (五)应本级道安办要求报送影响道路通行在建项目方面的道安管理要素信息。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依据职责,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市客运、道路客货运输、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驾培和汽车租赁等企业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公路运输行业领域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非法违法行为。

    (二)指导所辖普通国省干线及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督促落实所辖普通国省干线及农村公路危桥、危险路段、事故多发地点(段)事故隐患的治理。合理安排公路建设项目概算,落实公路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三)指导监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和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资格考核认定;指导监督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城市客货运车辆的安全管理,督促企业完善细化本企业城市客货运安全运营规范。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及车辆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

    (四)应本级道安办要求报送管辖道路、运输企业、汽车租赁、维修企业管理等方面的道安管理要素信息。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拖拉机源头管理,加强拖拉机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驾驶证的发放与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人审验,组织开展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应本级道安办要求报送拖拉机监管等方面的道安管理要素信息。

    第十六条 林业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辖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景区、保护区道安监管工作;负责所属林场、林业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用车安全管理;应本级道安办要求报送林业道安监管方面的道安管理要素信息。

    第十七条 商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汽车回收企业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督促企业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应本级道安办要求报送机动车回收监管等方面的道安管理要素信息。

    第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据职责,负责以下工作:

    (一)配合公安等部门开展歌舞娱乐场所等文旅部门依法审批的经营服务场所内的交通安全、禁酒驾、禁毒驾宣传。协调指导广播、电视等单位开展道安公益性宣传教育,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道安宣传活动,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二)配合景区主管部门,督促A级以上旅游景区所辖范围内的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

    (三)督促旅行社合法合规租赁有资质的旅游包车,加强导游等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依法惩处旅行社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做好旅游客运事中事后监管相关工作。

    (四)应本级道安办要求报送旅行社租赁旅游包车、景区交通管理、禁止酒毒驾宣传等方面的道安管理要素信息。

    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属地医疗机构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急救转运和医疗救治工作,进一步畅通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绿色通道”;应本级道安办要求配合做好不适宜驾驶机动车人员的医疗信息查询。

    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以下工作:

    (一)将道安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组织实施考核相关工作。

    (二)经同级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开展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应本级道安办要求报送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等方面的道安管理要素信息。

    第二十一条 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所属范围内的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渔民底数摸排建档,加强渔民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应本级道安办要求报送渔民安全监管等方面的道安管理要素信息。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非机动车成品及其配件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无资质企业、个人等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违规行为;依职责分工,联合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保等部门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应本级道安办要求报送车辆及配件生产企业名单和机动车检验机构名单等道安管理要素信息。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政道路设施管养,加强市政、园林、环卫等市政行业道安监管工作;牵头做好渣土运输行业监管,核准运输企业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申请,会同公安部门办理渣土车运输路线牌;依法查处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车辆“滴洒漏”和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应本级道安办要求报送市政管理、渣土运输监管等方面的道安管理要素信息。

    第二十四条 气象部门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应本级道安办要求报送气象服务信息等方面的道安管理要素信息。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地方及有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地方或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要求,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参与道路交通事故抢救。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高速公路道路完好率、安全防护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齐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时,为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事故救援提供便利与相关支持;遇有高速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执行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并及时发布有关交通管制信息;在高速公路沿线、路口、服务区、停车区等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及发布路况、气象信息;应本级道安办要求报送高速公路监管方面的道安管理要素信息。

    第二十七条 银保监部门负责落实国家保险费率浮动制度,将保险费率与机动车辆交通违法、事故情况挂钩;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承运人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运输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监督协调有关保险公司做好救助基金缴纳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垫付、理赔等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级道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的道安工作考核制度,加强考核指标体系建设,每年向下级部门下达考核指标,落实过程跟踪指导。

    第二十九条 各级道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定期报告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本级政府及道安领导小组做出的工作部署,每季度向本级道安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和道安管理要素信息,每年年底提交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 各级道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本部门道安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季度跟踪落实和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道安工作及专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各级道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导落实道安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各级道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重视道安办机构建设,根据本级道安领导小组需要,定期轮流选派优秀工作人员入驻道安办办公。选派人员抽调期满由本级道安办根据其平时表现作出考核鉴定,并反馈原单位作为干部年度考核、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原则上应予以政策倾斜。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县、乡两级道安领导小组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十四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行。

     

     

     

     

     

     

     

     

     

     

     

     

     

     

     

     

    附件3

     

    泉州市道路交通领域有关企事业单位

    安全管理职责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道路运输、机动车检验回收、车辆生产销售、公路建设管理、占道施工、道路绿化、殡葬运输、环卫运输、校车运输、邮政快递等与道路交通领域相关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园区、民营企业等(以下简称有关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以下简称道安)管理工作,提高有关单位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有关单位要落实以单位内部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道安管理工作责任制,按要求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内部人员道安管理职责,强化风险管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单位落实道安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单位管理

    第三条 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是本单位内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经营管理、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一)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组织落实相关监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道安责任制,组织制定道安管理规章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三)督促、检查单位内部开展道安方面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组织开展单位内部的道安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五)定期组织分析单位内部的道安形势,研究解决管理问题。

    (六)按相关规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有关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道安相关的教育培训,内容包括:道安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和技能、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知识、交通事故法律责任规定、防御性驾驶技术、伤员急救常识等安全与应急处置知识、单位内部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等。

    第五条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召开道安工作会议。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研究解决存在问题,通报和布置落实各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单位内部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分析和通报。工作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36个月。

    第六条 有关单位应当保障道安经费投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道安宣传、隐患整改、装备投入等经费保障。

    第七条 有关单位应当与单位内部人员签订道安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

    第八条 各机动车、低速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产;机动车生产企业要按照产品准入、生产一致性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严禁扩大低速电动车产能,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品。

    第九条 各机动车检验机构要落实检验机构设施、管理和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检验,出具真实检验结果。

    第十条 各保险公司要严格落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线上快处快赔”理赔服务标准,推行轻微事故“互碰自赔”举措,简化理赔手续,提升理赔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各校车经营单位及拥有校车的学校要落实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校车依法依规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各大、中、小学校,幼儿园要组织开展交通安全主题宣传和实践活动,推进师生交通安全、法制和警示教育,倡导师生安全文明出行。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点)、度假区、非景区景点等旅游业相关单位,要开展所属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加强景区等内部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严禁回收环节弄虚作假,严禁利用或向他人销售报废车辆零件用以拼装机动车。

    第十五条 各公路管理公司要做好所属道路的日常巡查、管养和隐患排查治理,强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完善,提升道路通行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六条 各工业、农业园区要建立园区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货车等运输车辆以及农业机械操作员、驾驶人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园区内工作人员交通安全教育和园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完善园区交通安全设施,掌握园区工作人员上下班交通方式,杜绝货车、三轮车、农业机械违法违规载人,确保安全驾驶。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七条 拥有车辆及聘用驾驶员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建立驾驶员聘用制度。严格审核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件、安全行车经历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驾驶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聘用其驾驶车辆:

    (一)无有效的、适用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件。

    (二)36个月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三)36个月内有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记录的。

    (四)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记录,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以及发现其他职业禁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应当每月分析驾驶员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和事故信息,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应当建立驾驶员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及时更新,内容应当包括:驾驶员基本信息、体检表、安全驾驶信息、交通事故信息、交通违法信息、内部奖惩等。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应当建立驾驶员调离和辞退制度,发现驾驶员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严肃处理并及时调离驾驶岗位;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应当建立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制度,为驾驶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合理安排运输任务,保障驾驶员落地休息,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二十二条 拥有车辆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其中车辆档案应当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检验信息、车辆参保信息、车辆维护和修理信息、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信息和交通事故信息等。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车辆维护计划,保证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技术规范以及单位内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护。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制度。应主动排查并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每月检查车内安全设施等是否齐全、有效;不得要求驾驶员驾驶技术状况不良的车辆从事运输作业;发现驾驶员驾驶技术状况不良的车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和年度审验、检验制度;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制度,确保运输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逾期未年审、年检或年审、年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应当建立车辆改型和报废管理制度。车辆改型与报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的车辆,不得继续从事运输经营;应当按规定将报废车辆交售给机动车回收单位,并及时办理车辆注销登记,车辆报废相关材料应至少保存24个月。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道路运输单位应当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等各类监管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落实动态监控人员管理;在各类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在车辆运行期间对运输车辆和驾驶人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单位内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单位内部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第五章  道路施工管理

    第二十八条  道路施工建设有关单位涉路施工需占用道路时,须严格按照程序向公安交警部门提出施工作业书面申请,报告施工的期限、进度、面积、施工期间交通组织及交通安全设置等有关情况,非必要情况下禁止辖区内施工点段过于密集或双向同时施工现象的出现。特殊情况允许施工或必须施工的,施工单位要在车流高峰来临前完工。  

    第二十九条  在道路施工和养护作业时,道路施工建设有关单位应当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和《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等行业标准,设置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车流量大、事故多发地段还应设置灯光警示标志。施工区域变道通行为单幅双向路段前端,规范各类安全提示和警示标志,位于变道通行为单幅双向第一点、弯道、变道通行终点等路段,应设置固定隔离栏。

    第三十条 在车流量大、事故多发地段施工的,施工作业区域内前沿有标志指示的变道处,道路施工建设有关单位应摆放大型施工作业车辆或专业施救车辆,其车身应当装饰明显的反光标示和反光膜,车辆顶部配置黄色警示灯,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施工作业区域内前沿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瞭望并配备扩音器和提示器械;施工现场严格控制施工人员数量;中断交通的,应有绕行路线,并在绕行路口提前设置提示牌和绕行路线示意图。

    第三十一条 施工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造成安全隐患,危及交通安全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

    第六章 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 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有关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应依法对有关单位道安职责落实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实施约谈、处罚、停业整顿等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道安综合整治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的安全隐患并落实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县、乡两级道安领导小组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省道安办,道安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泉州市道安领导小组                        2022年6月15日印发

     

     

     

     

     

     

     

     

     

     

     

     

     

     

     

     

     

     

    丰泽区人民政府泉秀街道办事处             2022622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