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1-0700-2024-00070
    • 备注/文号:泉丰政综〔2024〕47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17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世界闽南文化博览园(一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的通告
    时间:2024-04-18 10:07

      因世界闽南文化博览园(一期)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世界闽南文化博览园(一期)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以征收范围图为准),丰泽区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3月1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泉政文〔2020〕6号)等有关规定,将《世界闽南文化博览园(一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丰泽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期间没有收到被征收人提出的书面意见,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征收工作组开展入户调查动员,并对个别被征收人提出的口头意见进行归纳整理,根据该项目实际情况及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经研究,回复如下:

      一、关于房屋滴水、天井计算的意见

      房屋面积测量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等国家、省、市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测量。

      二、关于要求被征收房屋不论是否办理产权登记、是否持有合法用地审批手续,都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计算补偿的意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关于要求提高装修,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意见

      《方案》所列装修、附属物补偿标准与泉州市中心市区各片区现行实施的标准保持一致。且选择全部货币补偿方式的,装修价值可享受20%货币补偿方式奖励。若被征收人有异议,可选择分户评估,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装修及附属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货币补偿依据,但不再享受奖励。

      四、关于要求提高搬迁费用、过渡费用补偿标准的意见

      《方案》所列搬迁费用及过渡费用补偿标准与泉州市中心市区各片区现行实施的标准保持一致。

      特此通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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