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1-0600-2025-00154
- 备注/文号:泉丰政办综〔2025〕30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9-24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泉州市丰泽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六届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原《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丰泽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泉丰政办综〔2017〕170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丰泽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坚持党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福建省气象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泉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泉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泉州市丰泽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时区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1.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区的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主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其主要任务是:
(1)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省委和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区委和区政府要求,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组织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和灾害防御方案的研究审议和制定实施,指导建立全区自然灾害防治体系;
(3)协调推动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制度体系建设,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交流合作;
(4)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并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与相关部门、各街道的沟通联络、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灾损评估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街道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街道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省、市、区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区人武部:负责指挥受灾街道民兵组织第一时间自救互救,根据战区授权协调驻丰部队解救受灾群众、排控重大险情、保护重要目标、抢运人员物资,实施专业救援,支援受灾街道恢复重建,协助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受灾街道社会稳定。
(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报道工作,加强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力度,确保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3)区委统战部:负责国外及港澳救灾捐赠的协调、联络。
(4)区委社会工作部: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学习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区发改局(粮储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项目,按建设程序组织减灾救灾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工作;负责争取和安排损毁项目灾后重建资金,协调有关项目建设;负责组织实施救灾物资的采购、调运、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协调铁路部门开展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调度工作。
(6)区教育局:指导受灾学校做好师生员工的转移安置,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督促指导中职学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师生员工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活动。
(7)区工信局:根据应急响应需要,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和调运;指导、推动工业企业开展防汛抗旱防台风等工作;负责协调区内各通信运营企业开展抢险救灾通信的应急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抢修工作。
(8)区科技局:负责加大科技投入,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关键技术的研究工作;普及防灾减灾救灾科技知识。
(9)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负责受灾街道的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受灾街道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受灾街道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
(10)区民政局:指导受灾街道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及其家庭纳入基本生活救助范围;指导事发地街道做好重大灾害因灾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配合引导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11)区司法局:配合上级部门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法规、规章制度修订工作。
(12)区财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安排、分配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的要求,认真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工作。
(13)区人社局: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伤认定、受灾群众就业等工作。
(14)区自然资源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组织指导开展受灾街道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和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参与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开展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督促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做好林业灾情统计工作。
(15)丰泽生态环境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对受灾街道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
(16)区住建局(含交通运输):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协助受灾街道指导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组织对被毁坏的农村公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负责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必要时组织发布灾情警报。
(17)区城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与有关单位、部门协同参与地震、洪涝、台风、水灾及火灾等防灾减灾抢险应急工作;负责城区范围内排水沟的安全畅通运行和道路积水的紧急处置,做好城市抢险抢修工作,为防灾减灾抢险应急提供服务;负责城区公用设施的安全,涉及内河违章工程的拆除、查处工作;充分发挥城市管理综合协调作用,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和部门迅速做好灾后环境卫生、公共市政设施、树木、绿地的清理恢复工作。
(18)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含海洋渔业):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开展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防控工作;协调指导灾后农作物恢复生产;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地方性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负责全区雨水情信息的监测,水情预报,监测数据整编和资料管理工作;为抢险救灾提供实时雨水情及洪水预警信息;负责发布海洋灾害预警、督促指导街道做好渔船和船上人员应急避险和应急处置工作、渔业生产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处置、救援;开展海洋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
(19)区商务局:负责受灾街道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稳定供应工作;组织跨地区的应急主要生活必需品供应;按程序动用商品储备稳定市场。
(20)区卫健局:负责指导和调度受灾街道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指导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受灾街道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21)区政府办(外事办、人防办):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对外交流与协作中的联络协调工作;协助做好外援物资的联络、接收工作;负责外国机构和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应急条件下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
(22)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展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和技术服务保障、救灾食品安全监管、受灾街道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标准制定工作。
(23)区统计局: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和对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24)区文体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区旅行社、星级酒店、A级景区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各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做好宣传、隐患排查和关闭旅游区(点)等防灾减灾工作;及时疏散游客,协助建设A级旅游景区应急避难场所;做好体育场馆安全防范,为受灾群众提供应急避难场所。
(25)区应急局:承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灾;负责统计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拟订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下拨、省级、市级和区级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组织区地震办做好地震预警发布、监测预报、趋势判定、现场调查、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区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安全性评价工作;负责全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紧急救援队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区地震救援志愿者的指导协调工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
(26)团区委:组织协调青年志愿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
(27)区科协:负责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28)丰泽海事处:负责辖区内海上交通安全监督,发布海上航行安全信息,提醒、指导船舶开展减灾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履行区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行动。
(29)武警泉州支队一大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受灾街道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协助受灾街道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30)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辖区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31)市交警支队丰泽大队:负责维护受灾街道交通秩序。
(32)区红十字会:负责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发捐赠款物,参与减灾救灾备灾及灾后重建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33)区慈善总会: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发所接收的捐助款物,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34)中国人保财险泉州市丰泽支公司:负责参与辖区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相关工作;负责做好受灾街道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35)国网泉州供电公司丰泽供电服务中心:组织指挥受灾街道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受灾街道电力供应。
(36)福建广电网络集团丰泽分公司:负责指导受灾街道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协调广电媒体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报道工作。
(37)中国电信丰泽分公司、中国移动丰泽分公司、中国联通丰泽分公司:负责组织开展抢险救灾通信的应急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抢修工作,做好日常防灾减灾宣传工作。
2.4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其他机构
各街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辖区内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协助街道及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本辖区、本单位开展自救互救工作。
2.5 现场指挥机构
当发生自然灾害亟需救助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视情成立应急救助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同时接受市工作组的指导。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受灾人员接待组、救灾物资供应组、医疗卫生组、秩序维持组、舆情引导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可视情增加或减少工作小组,参与现场应急救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带队领导或者委派的其他领导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指挥长指定。
3 灾害救助准备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含海洋渔业)、自然资源局、丰泽海事处、应急局(含地震)等部门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街道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通知区发改局(粮储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发改局、商务局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前置力量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进展,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
(6)协调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含海洋渔业)、自然资源局、应急局(含地震)等部门,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局会同各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灾情信息报告
4.1.1各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区应急局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要在规定时限内向区委、区政府以及上级应急部门报告。区政府有关涉灾部门要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区应急局。接到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区应急局应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以及上级应急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区应急局应第一时间向区委和区政府以及市应急局报告,同时向省应急厅、应急部报告。
4.1.3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街道应急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区应急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含海洋渔业)、卫健、住建(含交通运输)、保险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重大伤亡灾害事件及时开展数据比对及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区委和区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局。
4.1.6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局根据灾情变化,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灾害除外),逐级上报上级应急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局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灾情稳定后(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基本解除后),区应急局要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7对于干旱灾害,受灾街道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对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逐级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区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遵循“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实事求是、信息共享”的原则,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局针对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2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区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区委宣传部、福建广电网络集团丰泽分公司和相关单位要配合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以下分级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1一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全区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
(2)全区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5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3)全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全区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口9万人以上、18万人以下;
(5)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区委、区政府决定。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市应急局报告,并请求针对我区灾情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1.3响应措施
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或委托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受灾街道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街道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
(2)指导开展救灾。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率领或指定区政府负责同志率领有关部门赴受灾街道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并配合市级工作组来我区开展救灾工作。根据灾情发展和救灾工作需要,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或区应急局可先行派出工作组,赴受灾街道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街道需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街道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街道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区财政局、应急局根据受灾街道申请和灾情,经区政府批准,启动响应后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局会同区发改局(粮储局)向受灾街道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发改局、住建局(含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相关领域的救灾救助资金,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区财政局、应急局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财政部门、应急部门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后,经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应急局应及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受灾街道。区发改局、住建局(含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救灾救助资金支持。
(5)投入救灾力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迅速协调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专业救援队伍、公安等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国资委督促区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武警一大队等有关单位根据区政府或受灾街道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队伍参与救灾,协助受灾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街道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街道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街道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市交警支队丰泽大队指导加强受灾街道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区发改局(粮储局)、农业农村水利局(含海洋渔业)、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应急局、发改局、工信局、卫健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区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街道的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保险机构第一时间深入一线开展理赔调度,优化理赔服务模式,实现能赔快赔、应赔尽赔、合理预赔。
(8)抢修基础设施。区住建局(含交通运输)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组织对被毁坏的农村公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区城管局配合市级部门做好城区应急供水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受灾街道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并负责做好灾后区管市政道路、管网抢通及临时照明设置等工作;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指导受灾街道水利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工作;区工信局依职责指导开展通信工程修复;国网泉州供电公司丰泽供电分部负责组织开展受灾街道的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街道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街道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街道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地质灾害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丰泽生态环境局指导受灾街道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组织开展因灾导致的次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工信局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根据灾害救助需要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10)开展救灾捐赠。区应急局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申请上级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上级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区民政局按区政府要求分配捐赠款物;区应急局、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政策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政府外事办负责做好救灾涉外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等。
(11)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网信办、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灾情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应急部门关于灾害评估有关规定和要求,区应急局组织开展灾情评估,或会同区有关部门指导受灾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合力开展救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报告工作情况。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按规定要求上报市应急局。
5.2二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全区因灾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全区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3)全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全区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口4.5万人以上、9万人以下;
(5)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并请求市应急局针对我区灾情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2.3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根据灾情发展趋势,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受灾街道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对指导支持受灾街道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局报告。
(2)指导开展救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率领或指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率领由区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街道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并配合市级工作组来我区开展救灾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街道需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街道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区财政局会同应急局根据受灾街道申请和灾情,经区政府批准,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受灾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局会同区发改局(粮储局)向受灾街道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发改局、住建局(含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相关领域的救灾救助资金,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区财政局、应急局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财政部门、应急部门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后,经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应急局应及时将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受灾街道。区发改局、住建局(含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救灾救助资金支持。
(5)投入救灾力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协调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专业救援队伍、公安等投入救灾工作;区国资委督促区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武警一大队等有关单位根据区政府或受灾街道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队伍参与救灾,协助受灾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街道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街道统筹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街道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街道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街道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地质灾害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恢复灾区秩序。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市交警支队丰泽大队加强受灾街道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区发改局(粮储局)、农业农村水利局(含海洋渔业)、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应急局、发改局、工信局、卫健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街道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保险机构第一时间深入一线开展理赔调度,优化理赔服务模式,实现能赔快赔、应赔尽赔、合理预赔。
(8)开展救灾捐赠。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受灾街道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9)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街道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网信办、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0)开展灾情评估。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指导受灾街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1)合力开展救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5.3三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全区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全区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全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90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4)全区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口2万人以上、4.5万人以下;
(5)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请求针对我区灾情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3.3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道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受灾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指导开展救灾。派出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街道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并配合市级工作组来我区开展救灾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调拨救灾款物。区财政局会同应急局根据受灾街道申请和灾情,经区政府批准,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财政局、应急局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财政部门、应急部门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后,经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应急局及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受灾街道;区应急局会同区发改局(粮储局)视情向受灾街道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含交通运输)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相关领域的救灾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救灾救助资金支持。
(5)投入救灾力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协调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专业救援队伍、公安等投入救灾工作;区国资委督促区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武警一大队等有关单位根据区政府或受灾街道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队伍参与救灾,协助受灾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街道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街道统筹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健局指导受灾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街道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保险机构第一时间深入一线开展理赔调度,优化理赔服务模式,实现能赔快赔、应赔尽赔、合理预赔。
(7)开展救灾捐赠。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受灾街道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和受灾街道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开展灾情评估。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指导受灾街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受灾街道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合力开展救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5.4四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全区因灾死亡和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全区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3)全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50间或70户以上、300间或90户以下;
(4)全区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口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报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应急局。
5.4.3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道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受灾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街道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指导开展救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街道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协助指导受灾街道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并配合市级工作组来我区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汇总统计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调拨救灾款物。区财政局会同应急局根据受灾街道申请和灾情,经区政府批准,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局会同区发改局(粮储局)视情向受灾街道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含交通运输)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相关领域的救灾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救灾救助资金支持。
(5)投入救灾力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协调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专业救援队伍、公安等投入救灾工作;区人武部、武警一大队等有关单位根据区政府或受灾街道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队伍参与救灾,协助受灾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区卫健局指导受灾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和受灾街道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8)合力开展救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或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降低。
5.6响应联动
市对我区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立即依程序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对已启动区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三级以上应急响应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7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街道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对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区应急局要指导受灾街道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根据受灾街道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区财政局、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区应急局指导受灾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灾后经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可在急难发生地申请临时救助。
6.1.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局、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捐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区政府按照上级统筹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在灾害结束后及时核查农房倒损等情况,建立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档案管理制度,按“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等程序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一户一档。
6.2.4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的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泥石流沟口和易发洪涝的低洼地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严禁在行洪道周边建房。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5对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应急局按照应急部、财政部关于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组织受灾街道开展倒损住房核定工作,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按规定共同推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6根据区财政局、应急局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下达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针对市对我区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财政局、应急局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应急局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7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局。
6.2.8区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做好灾后住房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街道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9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6.3冬春救助
6.3.1区政府或受灾街道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局、财政局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及区委区政府有关部署加强指导。各街道按照应急部、财政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抓好落实。
6.3.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局每年9月中旬开展全区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赴受灾街道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区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受灾街道应在每年9月下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委和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局备案。
6.3.4根据受灾街道的资金申请以及全区需救助人员规模,区财政局、应急局积极向市财政局、应急局争取冬春救助资金并提出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
6.3.5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区发改局(粮储局)、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区发改局(粮储局)确保粮食供应。必要时,区应急局、财政局、发改局(粮储局)联合向市级主管部门申请调拨市级救灾物资支持。
7 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1.1区委、区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区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补助标准。
7.2物资保障
7.2.1区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的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站、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区政府应参照上级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动态评估本行政区域风险形势,原则上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亦可根据本行政区域风险动态形势视情调整。同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灾害规律和特点,以及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等储备必要物资,及时补充更新;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完善救灾物资生产企业信息,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和供应机制,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
7.2.4 加强救灾物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管理数据库。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区工信局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健全全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通信应急装备预置,负责对接本地电信、移动、联通等企业,建立应急通信资源调度台账,确保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恢复核心区域通信,提升受灾街道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加强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应用,加强应急通信网络建设、管理,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以及军队有关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加强数据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委和区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街道、社区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区委和区政府、各街道应根据全区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街道可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
7.4.3灾情发生后,区委和区政府、各街道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视情组织应急(含地震)、自然资源、住建(含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含海洋渔业)、商务、工信、卫健(含疾控)、消防救援、海事、电力、红十字会、保险机构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街道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街道、社区三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并通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6.2完善非受灾街道支援受灾街道、轻受灾街道支援重受灾街道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4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积极对接上级部门,协助建立“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7.2组织应急(含地震)、自然资源(含林业)、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水利(含海洋渔业)、卫健(含疾控)、消防救援等方面专业人员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按照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
7.7.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根据需要建立健全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确保信息直达基层一线。
7.8宣传和培训
7.8.1组织开展全区性的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安全生产月”“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7.8.2组织开展对街道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海水倒灌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1.1 洪涝灾害:指因降雨、溃坝(堤)、风暴潮等引发江河洪水、渍涝、山洪等,以及由其引发次生灾害,对生命财产、社会功能等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山洪、城镇内涝等二级灾种。
8.1.2 干旱灾害:指一个地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降水异常偏少,河流、湖泊等淡水资源总量减少,对城乡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造成直接影响和损失的自然灾害。
8.1.3 台风灾害:指热带或者副热带海洋上生成的气旋性涡旋大范围活动,伴随大风、暴雨、风暴潮、巨浪等,以及由其引发次生灾害,对生命财产、社会功能等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台风编号采用中国气象局公告的台风编号填写。
8.1.4 风雹灾害:指强对流天气引起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等,以及由其引发次生灾害,对生命财产、社会功能等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包括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等二级灾种。
8.1.5 低温冷冻灾害:指气温降低至影响作物正常生长发育,造成作物减产绝收,或者因低温雨雪造成结冰凝冻,致使电网、交通、通信等设施设备损坏或者阻断,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自然灾害。
8.1.6 高温灾害:是指因高温天气(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对农业、林业、水产养殖、电力、交通、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的灾害事件。
8.1.7 雪灾:指因降雪形成大范围积雪,严重影响人畜生存,以及因降大雪造成交通中断,毁坏通信、输电等设施的自然灾害。
8.1.8地震灾害:指地壳快速释放能量过程中造成强烈地面震动及伴生的地面裂缝和变形,造成建(构)筑物倒塌和损坏,设备和设施毁坏,交通、通信中断和其他生命线工程设施等被破坏,以及由此引起火灾、爆炸、瘟疫、有毒物质泄漏、放射性污染、场地破坏等,对生命财产、社会功能和生态环境等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地震震级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震级填写。
8.1.9 地质灾害: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危害生命财产安全且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二级灾种。
8.1.9.1崩塌灾害:指较陡斜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山体崩落、滚动、撞击,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8.1.9.2 滑坡灾害:指斜坡上的岩土体由于自然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整体向下滑动,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8.1.9.3 泥石流灾害:指山区沟谷中或者坡面上,由于暴雨、冰雹、融水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混合流,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白然灾害。泥石流中泥沙石等固体物质含量较多,因灾遇难人员多呈淤埋或者重压室息死亡特征,建(构)筑物受损以冲击与淤埋为主。
8.1.10 海洋灾害:指海洋自然环境发生异常或者激烈变化,在海上或者海岸发生,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包括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等二级灾种。
8.1.10.1 风暴潮灾害:指由台风、温带气旋、强冷空气等强烈天气系统引起的海面异常升高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8.1.10.2 海浪灾害:指由风引起的海面波动产生海浪作用,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通常,有效波高达4米以上的海浪称为灾害性海浪。
8.1.10.3 海啸灾害:指由水下地震、火山爆发或者水下塌陷和滑坡激起巨浪,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
8.1.10.4 海水倒灌灾害:指海水通过地表或地下进入陆地,对生命财产、社会功能等造成损害的灾害。
8.1.11 森林火灾: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森林内自由蔓延和扩展,对森林原、生态系统和人类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林火燃烧现象。
8.1.12 生物灾害:指病、虫、杂草、害鼠等在一定环境下暴发或者流行,严重破坏农作物、森林和畜牧业的灾害,以及因野生动物(不包括动物园饲养管理的动物)活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农牧业、家庭财产等损失的灾害。
8.2责任与惩罚
各街道、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规定推荐参评上级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
8.3.1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区应急局应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各街道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局备案。区应急局加强对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动态完善预案。
8.3.4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5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会同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区委、区政府根据需要可决定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十年。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