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1-0800-2016-00237
- 备注/文号:泉丰政综〔2016〕183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6-11-08
泉丰政综﹝2016﹞183号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丰泽区九峰游泳馆“7·17”溺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区安监局:
你局《关于呈报丰泽区九峰游泳馆“7·
1.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2.请你局以区安委会办公室的名义督促相关单位尽快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上报,以便结案。
附件:丰泽区九峰游泳馆“7·17”溺亡事故调查报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丰泽区九峰游泳馆“7·17”
溺亡事故调查报告
丰泽区政府“7·17”溺亡事故调查组
(2016年9月)
一、 事故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丰泽区九峰游泳馆位于丰泽区北峰街道肖厝社区泉三高速路口处,馆内设置一露天游泳池,于
(二)游泳池概况
经委托泉州市计量所对馆内游泳池长、宽、深指标进行鉴定:长度
二、事故发生经过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毛超、男、汉族、19岁、四川省岳池县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0.8万元(包括抚恤金、丧葬费、交通费等)。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死者毛超安全意识淡薄,对游泳危险因素预见不足,酿成溺亡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丰泽区九峰游泳馆没有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未按规定配足救生员,安排部分未取得游泳救生员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未按规范设置救生设施和器材,对游泳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原因分析,本起事故属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
(一)毛超安全意识淡薄,对游泳危险因素预见不足,溺水自救能力差,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
(二)丰泽区九峰游泳馆没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游泳池水域面积配备救生设施和救生员,且安排未取得游泳救生员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没有按照规定对救生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对游泳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泳客发生溺水危险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局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丰泽区九峰游泳馆现场管理兼救生员蔡晓峰、救生员王志聪安排部分未取得游泳救生员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没有按照规定对救生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对游泳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文体旅游新闻出版局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丰泽区九峰游泳馆救生员蔡旭龙、吴磊斌未取得游泳救生员资格证擅自上岗,对泳客溺水危险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丰泽区九峰游泳馆按规定予以辞退。
六、防范措施建议
(一)丰泽区九峰游泳馆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按照《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和《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GB19079.1-2013)的要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加强对体育项目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杜绝安排无上岗资格人员上岗,及时落实监管部门的行政措施,确保公共安全。
(二)区文体旅游新闻出版局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督促九峰游泳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并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格准入门槛,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游泳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落实游泳场所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避免游泳场所安全事故发生。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