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2025-04-14 16:07 阅读人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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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我局核查,你店存在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你店的营业执照。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上述市场主体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清辉   联系电话:22556216   

  联系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丰淮街40号

  

 

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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