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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泉丰政行复决〔2020〕1号)
2020-05-14 16:47 阅读人数:1

 

 

                      

                             泉丰政行复决〔20201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住所: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31号

法定代表人:叶伟廷    职务: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第三人: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道华丰社区居委会

住所泉州市丰泽区泉兴街泉秀新村

法定代表人:叶碧红    职务: 华丰社区居委会主任

 

申请人陈某某对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及第三人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道华丰社区未按时悬挂光荣牌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及第三人不履行按时为申请人悬挂光牌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请人于1980年应征入伍,履行了兵役义务,1984年经32347部队批准退役。并于2018年底在丰泽区泉秀街道华丰社区进行退役军人信息采集登记。根据《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国办发〔2018〕72号)(下称《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家庭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主动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三属”家庭和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第五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门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光荣牌的具体悬挂工作。第八条规定,悬挂、更换光荣牌工作原则上于每年建军节或春节前进行。集中悬挂或更换光荣牌时,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应举行悬挂仪式,安排专人负责安装悬挂。悬挂仪式应简朴、庄重、热烈。该《实施办法》规定,各地区要于2019年5月1日前完成为既有全部对象悬挂光荣牌的任务,并将有关情况报送退役军人事务部。申请人及第三人未依《实施办法》规定,不履行按时申请人悬挂光荣牌的法定职责,其行为违法。为此,根据《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实施办法》该通知性质应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判定被申请人行为违法的依据被申请人未能在2019年5月1日前为申请人悬挂光荣牌系由申请人导致。被申请人处的社区网格员李某某于2019年3月15日15点49分51秒通过社区电话联系申请人悬挂光荣之家牌事宜,通话时长2分20秒,申请人当时回复要求社区到申请人惠安的房子去悬挂,这个回复社区无法做到,申请人户籍与常住均在华丰社区,社区没有义务到申请人指定的地方悬挂。因此,被申请人2019年7月5日给予申请人悬挂光荣之家。申请人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地区要于2019年5月1日前完成为既有全部对象悬挂光荣牌的任务,并将有关情况报送退役军人事务部。”请求认定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但根据《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悬挂光荣牌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对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未在2019年5月1日之前完成悬挂光荣牌任务的,被申请人还能采取限期进行整改、及时予以纠正悬挂的行为,并且被申请人未能于2019年5月1日前完成悬挂系由申请人个人原因导致。因此,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能于2019年5月1日前为其悬挂光荣牌违法为由,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于法无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存在违法行为,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于法无据。

第三人称:第三人社区网格员李某某于2019年3月15日15点49分51秒通过社区电话联系申请人悬挂光荣牌事宜,通话时长2分20秒,申请人当时回复要求社区到他位于惠安崇武的老家房子去悬挂,根据《光荣牌悬挂服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光荣牌在对象家庭户籍所在地悬挂。悬挂对象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可尊重对象意愿悬挂。但因申请人户籍与常住均在华丰社区,故我社区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前往惠安悬挂光荣牌。2019年7月5日被申请人联系街道要前往申请人家中悬挂光荣牌,街道接到通知后联系社区,让社区工作人员带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前往申请人住所,申请人当场拒绝悬挂光荣牌

经审理查明:请人于1980年应征入伍,履行了兵役义务,1984年经32347部队批准退役。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均属于申请人及第三人的辖区范围内,应由申请人及第三人负责为申请人悬挂光荣牌的工作,截止至2019年7月2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未完成为申请人悬挂光荣牌的工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退伍军人证明书;通话详单;2019年7月5日退役军人事务局及悬挂光荣牌照片及录像。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规定职责,还应当包括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职责,《实施办法》作为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依据《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门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光荣牌的具体悬挂工作”。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地区要于2019年5月1日前完成为既有全部对象悬挂光荣牌的任务,并将有关情况报送退役军人事务部。”被申请人负有于2019年5月1日前完成为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家庭悬挂光荣牌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提供的通话明细只能证明其与申请人有过电话联系,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及第三人于2019年3月15日有要为申请人悬挂光荣牌的行为,而申请人拒绝悬挂。综上,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未2019年5月1日前为申请人陈某某悬挂光荣牌的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为申请人陈某某悬挂光荣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2057

 

 

 

 

 

 

 

 

(附)本案引用的部分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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