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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丰泽发布3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2023-05-09 08:33 阅读人数:1

   丰泽区应急管理局近日发布3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借以提醒和警示各企业要从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和隐患自查自纠。

   

  案例一: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1日,丰泽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泉州丰泽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现场电焊作业,作业人员未持特种作业证,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查询网页中也未能查询到其相关资格证书。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拍照取证,开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立即对现场作业人员、企业经营者进行调查询问,形成讯问笔录,二人均承认了违法事实。

  查处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裁量阶次第一阶次,裁量幅度第一阶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提示: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案例二:某加油站未如实记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28日,丰泽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泉州丰泽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抽查该加油站对新员工“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发现新员工陈某的“三级”安全教育档案卡与其“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记录不一致,存在未如实记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当即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先后对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员工进行调查询问,发现该加油站虽有按要求对新员工开展“三级”安全教育,达到学时要求,但存在着“三级”安全教育档案卡与其“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记录不一致问题,二人均承认以上违法事实。

  查处结果:该加油站未如实记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裁量基准第一阶次的规定,对该加油站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提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案例三:某化工贸易公司未落实危险化学品装载查验、记录制度,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案 

  基本案情:丰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办理交通部门抄告的一起某驾驶员涉嫌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资质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违法案件中,对其中涉及的某化工贸易公司行为进行调查,经调取相关案卷,发现此案中某化工贸易公司涉嫌未落实危险化学品装载查验、记录制度,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2023年4月11日,该局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结果:该化工贸易公司未落实危险化学品装载查验、记录制度,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规定,对其作出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提示: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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