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丰政财函〔2024〕7号
答复类别:A类
关于丰泽区六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1127号建议的协办答复
丰泽区司法局:
《关于律师事务所参照企业进行划型平等享有相关惠企政策的建议》(第1127号)收悉。我单位的答复如下:
根据我区以往制定的扶持企业政策中都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作为政策的适用对象,而律师事务所作为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其审批机关为司法部门,确实不适用于我区已制定的扶持政策。但近年来,律师事务所快速发展,其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也越来越大,为此,我区在2023年专门针对支持律师事务所发展出台了《关于促进海丝中央法务区泉州片区法律服务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意见》,该份扶持政策的适用对象明确包含了“无需工商注册、经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对律师事务所从落户、持续发展、开展法务活动等方面进行奖补。除此之外,我区考虑到律师事务所发展区位的实际,在2023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泉州中央商务区繁荣发展的意见》中也明确将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作为政策适用对象,给予新开设机构给予租金和装修补助。
下一步,我区在制定扶持产业发展和鼓励人才引进等措施时,将充分考虑将律师事务所作为政策适用对象,积极引导我区律师事务所发展壮大。
分管领导:李威
经办人员:林洁
联系电话:22508325
丰泽区财政局
2024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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