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泉丰政综〔2016〕100号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华侨大学(丰泽)创新创业园
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华侨大学(丰泽)创新创业园建设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华侨大学(丰泽)创新创业园暂行规定
(试行)
一、华创园协同创新中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创园协同创新中心对入驻机构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培育高成长性的优秀企业及企业家,有效推动泉州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华创园协同创新中心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入驻条件
第二条 入驻机构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1.华创园协同创新中心入驻机构包含高校院所或企事业单位的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以及研发中心、人文科学研究机构等高端研发机构。
2.入驻机构由一个或几个行业科技型骨干企业发起,或由一个或几个高等院所或国家重点实验室为依托对象,合作开展产业技术攻关或技术服务。
3.入驻机构需符合国家、省、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具有攻克行业(产业)若干共性关键技术能力,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人文科学类的机构应在国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4.有一支素质较高的、结构合理的、对技术、市场、经营、管理有驾驭能力的组织团队,团队分工明确,拥有与该项目、产品研发相适应的专职科技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5.项目与华侨大学有合作关系,能够盘活华侨大学创新资源,或与泉州产业联系紧密,有效支撑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章入驻程序
第三条 申请单位向华创园管委会办公室提交入驻申请材料。
第四条 华创园管委会办公室在收到入驻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的验证。
第五条 在受理申请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依据上述第二条入驻条件,出具评审意见。以此为根据,华创园管委会办公室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入驻。
第六条 申请单位在收到入驻通知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到华侨大学(丰泽)创新创业园办理相关入驻手续。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入驻企业(项目)需求,分配场地,并与企业签定租赁协议及入驻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退出机制
第七条 对入驻协同创新中心的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年终考核,评估考核内容分基础建设、创新能力、服务能力、持续发展四个方面,评估考核按《协同创新中心年度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采取量化打分。
第八条 对考核合格的机构,可继续享受园区相关优惠政策,对不合格的机构免除其部分入驻优惠条件以督促其进行整改,如若连续三年评审不合格,则取消其入驻资格。
第九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入驻机构,园区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园区有权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终止入驻合同,劝其退出华创园: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非法活动;
2.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3.严重违反暂行规定、园区规章制度,经指出仍不予改正;
4.未能在园区开展正常工作;技术团队不到位;科研项目不落实或科技项目终止实施;
5.未按规定交纳应缴服务费用;
6.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者。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条 入驻协同创新中心的高端研发机构,自入驻之日起,第一年租金减免100%,第二年起全额收取租金。一些能体现华侨大学优势并由华侨大学推荐的高端研发机构,经园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后,可免收租金。
第十一条 入驻协同创新中心的高端研发机构,自入驻之日起,前三年按其在本区所缴税收区级财政留成部分额度的100%给予奖励,第四年、第五年按其在本区所缴税收区级财政留成部分额度的5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协同创新中心内入驻机构在园区举办国际会议与交流活动,对经备案并通过审核的优秀项目给予30%的活动经费后补贴,每年每家机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单个机构每年支持不超过两次,支持不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 加强对进入协同创新中心的入驻机构的金融支持服务,利用好各类专项资金、贴息、担保等政策对研发项目的扶持,鼓励各商业金融机构对其的信贷支持。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鼓励办法。对考核合格的入驻机构引进高端人才给予专项补助。引进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以上职称的,月薪在¥9000以上,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住房租金补贴;引进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月薪在¥7000以上,给予每人每月600元住房租金补贴。(以上补助需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补助最长期限36个月,采用“后补”方式,补助发放起始时间为签订劳动合同满12个月)
第十四条 入驻机构除享有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同时享有上级和我区制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华创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
协同创新中心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二、华创园孵化平台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创园孵化平台对入孵企业(项目)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的入孵、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促进入孵企业(项目)的健康发展,依据华创园孵化平台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孵化平台职能
第二条 华创园孵化平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孵企业(项目)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园区为入孵企业(项目)提供以下服务:
1.管理咨询。包含财务代理、法律咨询、知识产权服务等内容。
2.创业辅导。包含创业咨询、政策辅导、创业培训等内容。
3.融资服务。包括银企对接、风险投资、孵化基金等内容。
4.交流培训。包括管理培训、技术交流、专家咨询等内容。
5.项目推介。包括成果发布、成果展示、项目申报等内容。
6.人才引进。包括校企合作、人才招聘、猎头服务等内容。
第三章 入孵标准
第四条 入孵项目或初创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泉州市产业发展导向。
2.初创企业入驻成立应不满2年,入驻企业或项目人员规模应在30人以内。
3.入孵企业(项目)具有一定的技术研发能力,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条件,且产权(知识产权)明确。
4.入孵企业(项目)负责人熟悉本企业(项目)产品研发、开发工作,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
5.入孵企业(项目)拥有一支专业的技术、管理团队,入驻孵化器后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第四章 入孵程序
第五条 申请入驻华创园孵化平台的企业(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入孵申请表》;
2.《商业计划书》;
3.《科技项目可行性报告》;
4.《创业者个人简历表》、《创业团队人员基本情况表》,含创业者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
5.企业申请人还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书等复印件。
第六条 受理
华创园管委会办公室在收到入驻申请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的验证,原件验证后退还给申请者。
第七条 评审
在受理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依据上述第四条入孵条件,出具评审意见。以此为根据,华创园管委会办公室通知申请者是否入孵。
第八条 办理入孵手续
申请者在收到入孵通知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到华创园孵化平台办理相关入孵手续。华创园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入驻企业(项目)需求,分配孵化场地,并与企业签订《入孵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优惠政策
第九条 华侨大学推荐进入孵化平台入孵企业(项目)且签订租赁合同3年以上的,享受房租优惠政策,第一年房租免费,第二年按市场价的50%收取房租费用,第三年起全额收取租金。对其它进入孵化平台入孵企业,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年起全额收取租金。
第十条 对孵化平台的入孵企业(项目)以项目奖励的方式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前三年按其在本区所缴税收区级财政留成部分额度的100%给予奖励;第四年按其在本区所缴税收区级财政留成部分额度的70%给予奖励;第五年按其在本区所缴税收区级财政留成部分额度的5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鼓励办法。对考核合格的入驻机构引进高端人才给予专项补助。引进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以上职称的,月薪在¥9000以上,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住房租金补贴;引进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月薪在¥7000以上,给予每人每月600元住房租金补贴。(以上补助需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补助最长期限36个月,采用“后补”方式,补助发放起始时间为签订劳动合同满12个月)
第十二条 入孵企业(项目)优先享受华侨大学(丰泽)创新创业园各类投资基金。
第十三条 华侨大学(丰泽)创新创业园孵化平台入孵企业(项目)优先享受上级和我区制定的其他相关扶持政策。
第六章毕业认定
第十四条 毕业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合法经营、产权明晰,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财务、行政管理制度。
2.企业具有相对稳定的经营管理骨干和核心技术骨干。
3.科技企业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超过10%,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
4.企业产品实现商品化,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市场和销路渠道。
第十五条 经认定毕业的企业颁发“华侨大学(丰泽)创新创业园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入孵企业(项目)孵化期为三年。达到毕业标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七章延期孵化
第十七条 三年期满虽未达到毕业标准,但在孵期间企业有所发展,再经过一段时间有希望达到的,经在孵企业向华创园管委会办公室申请,审核批准后,可以续签孵化管理合同,延长孵化期限,但续签孵化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延期两年内,房租、物业管理费等按正常收费标准收取,可享受孵化期内其他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入孵企业第三年的最后一个季度前向华创园管委会办公室提出“延期孵化申请”。
第八章终止孵化
第二十条 因客观或主观条件发生变化,入孵企业未能实现预期的孵化目标,项目产品产业化效果不明显的,或进一步延长孵化期没有效果的,视作孵化失败,应终止孵化。终止孵化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孵化器。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华创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三、华创园众创空间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创园众创空间对入孵项目(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的入孵、退出标准,促进入孵项目(企业)的健康成长,依据华创园众创空间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众创空间职能
第二条 华创园众创空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孵项目(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园区为入孵项目(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1.管理咨询。包含财务代理、法律咨询、专利服务等内容。
2.创业辅导。包含创业咨询、政策辅导、手续代理等内容。
3.融资服务。包括银企对接、风险投资、孵化基金等内容。
4.交流培训。包括管理培训、技术交流、专家咨询等内容。
5.项目推介。包括成果发布、成果展示、项目申报等内容。
6.人才引进。包括校企合作、人才招聘、猎头服务等内容。
第三章 入孵标准
第四条 入孵项目或初创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泉州市产业发展导向。
2.初创企业入驻成立应不满半年,入驻企业和项目人员规模应在10人以内。
3.入孵项目(企业)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较好的市场潜力。
4.入孵项目(企业)负责人熟悉本项目(企业)产品研发经营,具有较强的团队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
第四章 入孵程序
第五条 申请入驻华创园众创空间的项目(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入孵申请表》;
2.《商业计划书》;
3.《科技项目可行性报告》;
4.《创业者个人简历表》、《创业团队人员基本情况表》,含创业者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
5.企业申请人还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书等复印件。
第六条 受理
华创园管委会办公室在收到入驻申请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的验证,验证之后原件材料返还给申请团队。
第七条 评审
在受理申请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依据上述第四条入孵条件,出具评审意见。以此为根据,华创园管委会办公室通知申请者是否入孵。
第八条 办理入孵手续
申请者在收到入孵通知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到华创园管委会办公室办理相关入孵手续,签订《入孵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 华创园管委会办公室对入孵项目(企业)每月25号开展评审。开放办公区的项目通过评审后,即可直接进入集中办公区继续孵化。
第五章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入驻开放办公区以及集中办公区的初创项目(企业)不收取房租;入驻独立工作室的初创项目(企业)按每个工位200元/人/月的标准收取房租。
第十一条 如果入驻团队能在3个月内成功注册公司并孵化成功,或获得天使融资、A轮融资,可申请退还租金。
第六章毕业认定
第十二条 毕业退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完成公司注册,合法经营,产权明晰。
2.达到了5人以上的团队规模,且拥有结构合理的经营管理骨干和核心技术骨干。
3.产品实现商品化,具有一定的市场和销售渠道。
第十三条 经认定毕业的企业优先推荐入驻华创园众创空间,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入孵项目(企业)孵化期为半年。达到毕业标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七章 延期孵化
第十五条 半年期满虽未达到毕业标准,但在孵期间创业项目(企业)有较大发展,再经过一段时间有希望达到的,经在孵企业向华创园管委会办公室申请,审核批准后,可以续签孵化管理合同,延长孵化期限,但续签孵化期限不超过半年。
第十六条 延期半年内,仍可继续享受众创空间中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入孵项目(企业)在孵化器期限到期之前1个月向华创园管委会办公室提出“延期孵化申请”。
第八章 终止孵化
第十八条 因客观或主观条件发生变化,入孵项目(企业)未能实现预期孵化目标,项目产品产业化效果不明显的,或进一步延长孵化期没有效果的,视作孵化失败,应终止孵化。终止孵化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华侨大学(丰泽)创新创业园。
第九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华创园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协同创新中心入驻申请表
单位名称: 申请日期:
众创空间申请表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入孵企业(项目)申请表
申请人: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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