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2-2500-2018-00023
    • 备注/文号:泉丰价〔2018〕17号
    • 发布机构:区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1-29
    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关于调整区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8-11-29 00:00

    泉州市丰泽区物价局 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

    关于调整区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区教育局:

    你局《关于商请调整区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函》(泉丰教函201846号)收悉。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720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8158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864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研究并报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及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区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

        1、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省级示范幼儿园全日制(日托)为550/生·月;市级示范幼儿园全日制(日托)为460/生·月;区级示范幼儿园全日制(日托)为410/生·月;普通幼儿园全日制(日托)为330/生·月。

    2、小小班(早教班)收费标准可在上述同等级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

    二、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收取,每个学期4个半月。幼儿缴费后未入学或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休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休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不退还保育教育费。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以22天计算)基础上上浮5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三、公办幼儿园收取代办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代办的项目仅限于伙食费、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床上用品、餐具、洗漱用品费用(仅限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对代办项目的收费必须单独立帐,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多退少补。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规定项目的代办费外,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四、公办幼儿园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及代办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并纳入财政票据系统(网络版)管理,保育教育费、住宿费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收缴,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五、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报告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工作;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以及监督电话12358等相关内容。

    六、其他相关事项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8158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19年秋季入园的新生开始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物价局            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

                                      20181128

     

     

     

    抄送: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区政府办。         

    泉州市丰泽区物价局                 201811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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