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5-0100-2021-00002
- 备注/文号:泉丰政民〔2021〕2号
- 发布机构:区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1-05
泉州市丰泽区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公布
泉州市丰泽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出具和不应
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根据民政部等六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建〔2020〕99号)和市民政局等六部门《泉州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公布泉州市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出具和不应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泉民建〔2020〕1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依法依规要求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报经区领导同意,整合编制形成证明事项清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动态清单管理
依法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和国家、省、市对相应证明事项的调整变化实行动态管理。凡未列入事项清单的,在丰泽区范围内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不得要求居民委员会出具;丰泽区以外及非政府机构要求出具的,由我区相关部门指导居民委员会在其职责和能力范围内酌情合理予以开具。
二、优化公共服务流程
依法出具的证明事项统一纳入社区服务站办理,居民委员会要按照“简单证明当场办结、复杂证明限时办结”的原则,确保集中、规范、高效办理。相关部门要主动将办事指南和表单样本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办事窗口、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同步公布,方便群众获取、查询、办理。
三、做好后续衔接工作
对不应出具的证明事项,相关部门应尽快落实相应规定,明确后续办理方式,确保不因证明取消影响群众和企业办事。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仍需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的,居民委员会应按照便民利民、合法合理原则,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出具。
区民政局将会同区和谐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有关部门,通过实地调研、组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附件:1.泉州市丰泽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2.泉州市丰泽区居民委员会不应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第一批)
3.泉州市丰泽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出具证明事项办事
指南
泉州市丰泽区民政局 泉州市丰泽区发展和改革局
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 泉州市丰泽区司法局
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1月5日
附件1
泉州市丰泽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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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用途 |
要求开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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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生活困难证明、收入证明、房产证明、偿还能力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
用于申请各类救助、援助、补助 |
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 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 |
|
2 |
婚育状况证明 |
用于收养登记中证明当事人婚育状况 |
民政部门 |
|
3 |
亲属关系证明 |
用于居民不动产登记和公证办理 |
公证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 |
|
4 |
监护关系证明 |
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监护关系证明 |
公证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 |
附件2
泉州市丰泽区居民委员会不应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
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事途径 |
|
1 |
亲属关系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
|
2 |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 (户籍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
|
3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 变更申请证明 |
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
4 |
居民养犬证明 |
养犬居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
|
5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
|
6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 |
由街道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
|
7 |
人员失踪证明 |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
|
8 |
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关系证明、 分居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
|
9 |
出生证明 |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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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健在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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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死亡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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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 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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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残疾状况证明 |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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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婚育状况证明 (生育状况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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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
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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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17 |
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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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遗产继承权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19 |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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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证件遗失证明 |
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附件3
泉州市丰泽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出具证明事项
办事指南(一)
一、证明事项名称
生活困难证明
二、证明事项用途
适用于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三、要求开具单位
人民检察院
四、证明事项法律政策依据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国家司法救助分类标准〉的通知》
五、证明事项出具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生活困难证明
(样本)
兹证明:
本居委会居民 (救助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公民身份证号码), (民族), (职业),住 (住址)。
其家庭成员情况:(与其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情况)
其家庭收入情况:(各家庭成员的职业和收入情况)
其家庭生活来源:(用于家庭生活支出的各种渠道的资金来源)
其劳动能力和就业状况:(救助申请人的劳动能力和就业情况)
其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收入、生活来源:(对救助申请人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人员收入和生活来源状况)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
(盖章)
年 月 日
泉州市丰泽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出具证明事项
办事指南(二)
一、证明事项名称
经济状况证明
二、证明事项用途
特困人员、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认定审批
三、要求开具单位
民政部门
四、证明事项法律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
五、证明事项出具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情况较为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泉州市丰泽区___________________认定审批表
申请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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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类别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低收入家庭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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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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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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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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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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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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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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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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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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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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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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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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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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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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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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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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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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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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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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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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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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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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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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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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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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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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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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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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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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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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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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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家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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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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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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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家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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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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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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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家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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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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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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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家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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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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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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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家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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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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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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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总收入 |
元 |
家庭人均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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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情况 |
全部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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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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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饰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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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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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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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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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件家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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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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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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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说明情况 |
大额支出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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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备案 |
姓名: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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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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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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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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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时间 |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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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小组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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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评议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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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票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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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票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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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票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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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 协查意见 |
经调查,该申请人申报的内容□属实 □不属实。经民主评议后,认为其情况□符合 □不符合我市 认定条件,经居委会公示 □有异议 □无异议。□同意 □不同意上报。 调查人(签字):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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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 审核意见 |
公示时间: |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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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有关材料,其家庭情况 □符合 □不符合 本区 认定条件,经街道办事处公示□有异议 □无异议。□同意 □不同意上报。 经办人(签字):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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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
二次公示时间: |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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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该申请人□符合 □不符合我市______________认定条件,经公示后□有异议 □无异议,从 年 月 日起纳入保障范围,保障标准为 元/月,因 享受分类施保待遇 元/月。共计__________元/月。 经办人(签字):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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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出具证明事项
办事指南(三)
一、证明事项名称
经济状况证明
二、证明事项用途
法律援助申请中证明当事人经济状况
三、要求开具单位
法律援助中心
四、证明事项法律政策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
五、证明事项出具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申请人: 工作单位: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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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收入状况 |
姓名 |
关系 |
工资性 收入(元) |
生产经营性 收入(元) |
其他 收入(元) |
合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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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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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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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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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 状况 |
房产:□无 □有 套,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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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无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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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资产: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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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 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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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以上内容真实无误,如有不实,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申请人或者 出证单位(公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出证单位是指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无相关规定的,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为出证单位。
2.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申请人仅填报个人情况。
3.重大支出是指自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家庭或者个人重大支出。
泉州市丰泽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出具证明事项
办事指南(四)
一、证明事项名称
生活困难证明
二、证明事项用途
司法救助中证明司法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情况
三、要求开具单位
人民法院
四、证明事项法律政策依据
《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五、证明事项出具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生活困难证明
兹有(司法救助申请人/信访人)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月均收入XX,(有/无)亲属抚养,家庭经济条件(困难/不困难)。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
年 月 日
泉州市丰泽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出具证明事项
办事指南(五)
一、证明事项名称
婚育状况证明
二、证明事项用途
收养登记中证明当事人婚育状况
三、要求开具单位
民政部门
四、证明事项法律政策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五、证明事项出具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申请收养人婚育状况证明
兹证明:
(申请收养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已婚/未婚,无子女/只有一名子女。
居民委员会
(盖章)
年 月 日
泉州市丰泽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出具证明事项
办事指南(六)
一、证明事项名称
亲属关系证明
二、证明事项用途
1.适用于办理财产继承公证(式样一)
2.适用于办理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式样二)
三、要求开具单位
公证机构
四、证明事项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五、证明事项出具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情况较为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4个工作日。
式样一
亲属关系证明表
(适用于办理财产继承公证)
死者姓名: 性别: 生前身份证号码: 死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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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 |
姓名(又名/曾用名) |
性别 |
身份证件号码(无身份证件号码的,填写出生日期或年龄) |
健在者住址/已故者死亡日期 |
特殊情况 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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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的父亲 (包括养父、继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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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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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的母亲 (包括养母、继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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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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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的配偶(包括原配偶、再婚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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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的子女 (含国内外的、健在或已故的、婚生或非婚生的、继子女、养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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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盖章): 经办人: 电话:
时间: 年 月 日
式样二
亲属关系证明表
(适用于办理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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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 亲属关系 (称谓)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或年龄 |
身份证件号码 |
健在者住址/已故者死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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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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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盖章): 经办人: 电话:
时间: 年 月
泉州市丰泽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出具证明事项
办事指南(七)
一、证明事项名称
亲属关系证明
二、证明事项用途
不动产登记中证明当事人亲属关系
三、要求开具单位
泉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四、证明事项法律政策依据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五、证明事项出具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情况较为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亲属关系证明
兹有业主 与 系夫妻关系,该夫妻共有不动产坐落于 ,
其中 已于 年 月 日去世, 已于
年 月 日去世,两人共有子女 个,姓名(身份证号码)分别为:
业主 的父亲为: ( 年 月去世或健在)
母亲为: ( 年 月去世或健在)
配偶 的父亲为: ( 年 月去世或健在)
母亲为: ( 年 月去世或健在)
情况属实。
证明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泉州市丰泽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出具证明事项
办事指南(八)
一、证明事项名称
监护关系证明
二、证明事项用途
1.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父母已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担任监护人的监护权公证(式样一);
2.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父母已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经居民委员会同意的监护权公证(式样二);
三、要求开具单位
公证机构
四、证明事项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五、证明事项出具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情况较为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4个工作日。
式样一
监护权证明
(适用于近亲属监护)
兹证明**甲(男/女,于****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因□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父母亲已经死亡□父母亲没有监护能力,经有监护资格且有监护能力的人协商一致,(**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加注“并尊重**甲的真实意愿”),由**乙(身份证件号码:*****,系**甲的***)担任**甲的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盖章):
经办人: 电话:
时间: 年 月 日
式样二
监护权证明
(适用于居委会同意监护)
兹证明**甲(男/女,于****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因□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已经死亡□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乙(身份证件号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身份证明信息)愿意担任**甲的监护人。**甲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同意**乙担任**甲的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盖章):
经办人: 电话:
时间: 年 月
泉州市丰泽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出具证明事项
办事指南(九)
一、证明事项名称
监护关系证明
二、证明事项用途
不动产登记中证明当事人监护关系
三、要求开具单位
不动产登记中心
四、证明事项法律政策依据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五、证明事项出具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情况较为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监护关系证明
兹有业主 与 系夫妻关系,该夫妻共有不动产坐落于 ,
其中 已于 年 月 日去世, 已于 年 月 日去世,两人共有子女 个,姓名(身份证号码)分别为:
业主 的父亲为: ( 年 月去世或健在)
母亲为: ( 年 月去世或健在)
配偶 的父亲为: ( 年 月去世或健在)
母亲为: ( 年 月去世或健在)
情况属实。 证明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泉州市丰泽区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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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39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