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31-0100-2026-00009
    • 备注/文号:泉丰市监〔2026〕6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9-14
    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涉案物品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2026-10-10 14:52

    局各业务股室、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

      现将《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涉案物品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4日    

     

     

      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涉案物品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涉案物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局”,含各办案机构)承办的行政处罚案件涉案物品管理应当遵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指涉案物品,是指局在查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行政措施控制的物品,或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的物品。

      第三条  涉案物品管理实行专库存放、专人保管、专项审批,坚持办案、管理与监督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损毁涉案物品,不得擅自处分、拍卖或变价处理涉案物品。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物品,应当保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办公室应当设立与执法办案需要相适应的、用于存放涉案物品的专用仓库,并指定一名在职在编干部为仓管员(以下简称仓管员),大队应指定一名在职在编干部作为涉案物品管理员,共同负责统一管理专用仓库。

      专用仓库实行专人保管、双人双锁。由仓管员负责保管专用仓库大门,涉案物品管理员管理内设小仓库锁钥匙。涉案物品出入出库时,由仓管员和涉案物品管理员共同到专用仓库办理移交的入出库手续。

      仓管员职责:

      (一)负责与涉案物品管理员共同办理涉案物品出入库交接手续,并建立《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案物品入库台账(专用仓库)》(附件1)或《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案物品出库台账(专用仓库)》(附件2)。

      (二)负责专用仓库的防潮、防火、防盗、防鼠等工作。

      涉案物品管理员职责:

      (一)负责与仓管员共同办理涉案物品出入库交接手续,并建立《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案物品入库台账(专用仓库)》(附件1)或《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案物品出库台账(专用仓库)》(附件2)。

      (二)负责督促指导各办案机构做好涉案物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办案机构应当设立与执法办案需要相适应的、用于存放本机构涉案物品的临时保管场所,并指定一名在职在编人员为临时仓库管理员。办案人员不得担任临时保管场所的临时仓库管理员。临时保管场所仅限于临时存放因执法办案工作需要暂时不适宜移交入库的涉案物品。

      临时仓库管理员职责:

      (一)负责本办案机构涉案物品的接收、出入库,办理出入库手续,并建立《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案物品入库台账(临时保管场所)》(附件3)或《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案物品出库台账(临时保管场所)》(附件4);

      (二)按物品性状和保管要求妥善保管、合理存放办案人员移交至临时保管场所管理的涉案物品;

      (三)按规定与涉案物品管理员、仓管员办理本机构涉案物品的入出库等手续;

      (四)对于有损毁、短少、调换、灭失等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及时报告;

      (五)发现办案人员不按照规定移交、使用涉案物品的,应及时报告;

      (六)协助本机构涉案物品的销毁等处理工作。

      各办案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涉案物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察,对涉案物品出入库工作进行监督,并在出入库交接文书上签字。

      第七条  局机关党委纪委负责对涉案物品销毁程序是否依法依规、是否符合涉案物品管理规定实施监督。

      第八条  仓管员与涉案物品管理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原则上,涉案物品管理员和仓管员在每月的28日(遇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提前至上一个工作日)与临时仓库管理员做好移交涉案物品工作。

      办公室负责涉案财物电子票据申领和发放工作,同时配合各办案机构开展涉案物品拍卖、销毁等工作。

      执法大队负责指导各办案机构开展涉案物品的扣押、封存、委托保管等工作,同时指导各办案机构开展涉案物品管理、拍卖、销毁等工作。

      综合股负责将涉案物品管理工作纳入执法监督范畴。

      第三章  涉案物品管理

      第一节  入出库管理

      第九条  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等行政措施后,办案人员应当制作《物品入库清单》(附件5,一式两份,一份案件承办机构归档,一份由临时仓库管理员留存),并在24小时内凭《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或《扣押决定书》复印件向临时仓库管理员移交涉案物品,暂时存放在临时保管场所进行统一管理,并履行入库手续。

      第十条  移交涉案物品时,办案人员应当将《物品入库清单》转交临时仓库管理员。临时仓库管理员应当当场查验核对,在核对无误后,在《物品入库清单》上签字确认验收入库。

      对于缺少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对必要事项记载不全或者实物与法律文书记载严重不符的,临时仓库管理员可以拒绝接收,并要求办案人员补齐后再予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一条  临时仓库管理员在每月的28日(遇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提前至上一个工作日),将存放在临时保管场所管理的涉案物品统一打包封箱后,贴上《物品入库清单》(附件5),然后移交至专用仓库进行存放。临时仓库管理员凭《物品入库清单》及《出库台账》(临时保管场所),与仓管员、涉案物品管理员共同签字后验收入库。

      对于大宗涉案物品,各办案机构的临时保管场所无法容纳的,可以按规定与仓管员、涉案物品管理员先行办理入库手续后,直接移交至专用仓库保管。

      对于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移交的,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在特殊原因消除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入库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对依法没收的物品,办案人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没收物品凭证》复印件转交临时仓库管理员进行没收备案登记。临时仓库管理员经核对清点,在物品外表面明显位置贴上《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案物品管理标签》(附件6),严密封存后进行统一保管。

      需要出具票据的,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严格执行票据核销制度。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向各办案机构移交案件并附随涉案物品的,办案人员应当核实涉案物品种类、清点数量和查验物品性状,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办理接收手续。涉案物品接收后,临时仓库管理员应当根据本规定办理入、出库手续或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涉案物品出库时,办案人员应当制作《物品出库清单》(附件7,一式三份,一份案件承办机构归档,一份由仓管员留存,一份由涉案物品管理员留存),然后凭《物品出库清单》提取涉案物品。涉案物品存放在临时保管场所的,办案人员向临时仓库管理员提取(借用)涉案物品,经核对无误后,共同在《物品出库清单》(临时保管场所)上签字确认;涉案物品已移交至专用仓库管理的,办案人员和临时仓库管理员向仓管员、涉案物品管理员提取(借用)涉案物品,经核对无误后,共同在《物品出库清单》(专用仓库)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解除扣押后,需要归还当事人涉案物品的,由办案人员凭《解除扣押决定书》复印件,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提取涉案物品,并履行出库手续。

      第十六条  涉案物品因询问、检验、鉴定、移交、宣传等需出库的,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提取涉案物品。涉案物品在临时保管场所的,经各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履行出库手续;涉案物品在专用仓库的,经办案机构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履行出库手续。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或变更,没收物品应予返还的,由办案人员凭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提取涉案物品,并履行出库手续。

      第二节  扣押物品保管

      第十八条  对于不同案件、不同种类的涉案物品,仓管员、涉案物品管理员、临时仓库管理员应当按照涉案物品种类(或分类)划分不同区域进行保管,并按照物品性状和保管要求妥善保管、合理存放。

      第十九条  仓管员和涉案物品管理员应当每个月对涉案物品进行检查,并如实记录定期检查情况。如发现涉案物品被盗、损毁或变质,应及时告知办案人员。

      第二十条  办案人员在提取(借用)涉案物品期间,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涉案物品。使用结束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归还涉案物品。涉案物品管理员、仓管员应对照出库清单记载的内容,当场核对无误后,按照本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因鉴定取样等事由导致涉案物品出现合理损耗的,借用人应当向仓管员、涉案物品管理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仓管员和涉案物品管理员对涉案物品应当建立台账,注明案件名称、物品名称、移交时间及办案人员等,做到一案一账。

      第三节  封存物品保管

      第二十二条  对运输困难(如特种设备)、存放库容要求高的大宗涉案物品,或经转移可能影响其性能、损毁、灭失的,可以就地查封(封存)。

      第二十三条  采取查封措施时,办案人员应当在核实涉案物品种类、清点数量和查验物品性状后,制作查封物品清单,采取拍照或录像固定证据,加贴封条后依法就地查封(封存)。 

      第二十四条  强制措施由“查封”变更为“扣押”的,经执法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将《解除查封物品决定书》和新的《扣押物品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照本规定将依法就地查封(封存)的涉案物品转入专用仓库保管。

      第四节  委托保管

      第二十五条  对物品数量、体积较大的涉案物品,专用仓库无法容纳的,由办案人员提出并经办案机构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可实行委托保管。   

      第二十六条  涉及有特殊管理要求的物品,如冷冻冷藏食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如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工业用气)等危险物品,经办案机构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条件、资质或者管理能力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七条  确需委托保管涉案物品的,由执法大队确定委托保管的单位,并签订委托保管合同,明确委托保管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贮存要求等主要项目。

      第四章 物品处理

      第二十八条  涉案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案人员提出先行处理意见,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一)容易腐烂、变质的;

      (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九条  对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其它特殊管理药品的处置,必须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执行。

      第三十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涉案物品外,依法没收的涉案物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各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分管负责人同意后,由执法大队汇总后报局办公室委托法定价格评估机构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评估,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变价款应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

      采取其他必要的技术处理罚没物品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销毁罚没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由办案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按原案件行政处罚审批流程权限报批后(其中,大宗物品或批量物品销毁需经局务会同意),由各办案机构派临时仓库管理员,协同办公室、执法大队、局机关党委纪委共同监督销毁。销毁罚没物品涉及经费的,按局相关财务制度执行。销毁罚没物品后,相关信息应报送生态环境保护部门。

      监督销毁罚没物品时,由办案人员制作销毁笔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销毁罚没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需拍照、摄像的,应当拍照、摄像存档。

      第三十二条  对依法解除扣押等强制措施,需退还当事人物品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解除决定3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在6个月内认领物品。

      通知或者公告的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物品,变价款扣除为保管、处理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上缴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照过错责任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三十四条  涉案物品保管费用以及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局执法办案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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