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4-00002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4〕基础1号
    • 发布机构: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16
    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州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24 16:24

      被处罚单位:泉州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

      地址:丰泽区北峰街道招联社区邮政编码:36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某某职务: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311071****

      违法事实及证据:1.一楼出入口安全通道停放电动车占用生产车间疏散通道,通往天台的逃生通道堆放杂物影响人员安全逃生;2.喷漆房未安装固定式防爆型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规范设置通风设施;3. 抽查车间内部分电气线路未设置漏电接地保护措施;4.车间内使用旧国标灭火器材,人员密集场所未配备防烟毒二合一面罩等应急救援物资;5.打磨作业岗位砂带电机传动皮带无防护罩;6.安全出口标识、疏散指示标识损坏未及时更换;7.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目视化“3456”建设开展缓慢。证据:1.2023年12月19日《现场检查记录》(泉丰应急现记〔2023〕基础88号)1份;2.2023年12月19日《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泉丰应急责改〔2023〕基础59号)1份;3.2023年12月19日《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泉丰应急现决〔2023〕基础7号)1份;4.泉州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专家意见书;5.泉州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照片1份;6.主要负责人赖某某《询问笔录》1份、安全员胡某某《询问笔录》1份、行政经理郑某某《询问笔录》1份;7.赖某某、胡某某、郑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8.泉州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9.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10.授权委托书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八条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泉州市丰泽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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