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4-00014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4〕基础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12
被处罚单位: 泉州某家居有限公司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 邮政编码: 36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某某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90596****
违法事实及证据1.未建立并落实粉尘清扫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证据: 1.2024年3月21日《现场检查记录》(泉丰应急现记〔2024〕基础10号)1份;2.现场检查相片1份;3.《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泉丰应急责改〔2024〕基础10号)1份;4.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泉丰应急现决〔2024〕基础3号);5.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询问笔录》1份;6.安全员陈某某《询问笔录》1份;7.主要负责人胡某某《询问笔录》1份;8.泉州某家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9.张某某、胡某某、陈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10.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11.泉州某家居有限公司安全检查专家意见;12.关于任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通知。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泉州市丰泽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泉州市鲤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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