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4-00019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4〕执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07
    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州市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时间:2024-05-10 15:16

      被处罚单位:泉州市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丰泽区丰泽街道**** 邮政编码:36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肖某  职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138507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7月20日14时许,位于丰泽街道辖区泉州市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电气线路维修作业现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单位为泉州市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9日,我局对泉州市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泉丰应急罚〔2023〕执24号),对泉州市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作出了叁拾壹万元整(¥310000.00)的行政处罚。2024年2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和政策法规宣教股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泉丰应急罚〔2023〕执24号)进行了审查,发现作出行政处罚存在法律条款适用不当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3月1日依法撤销向泉州市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泉丰应急罚〔2023〕执24号)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5日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泉丰政行复〔2024〕5号),我局重新履行相关执法程序, 对泉州市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重新立案调查。

      经查:泉州市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对公司经营场所内电气线路老化、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存在故障及无安全接地保护措施的安全隐患未排查并落实整改;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且未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对作业人员未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带电作业的冒险行为未及时制止,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成立事故调查组《通知》1份;2.《事故批复》复印件1份。3.《关于落实丰泽区7.20事故责任处理意见》复印件1份;4.《现场检查记录》复印件1份;5.《7.20触电事故安全技术分析报告》复印件1份;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7.《店面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8.《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复印件1份;9.事故现场照片6张;10.《人民调解协议书》复印件1份;1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1份;12《特种作业查询》复印件1份;13《询问笔录》复印件6份。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由于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第四十二违法行为裁量阶次的第一阶次,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处罚30-65万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000.00)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泉州市丰泽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泉州市鲤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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