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4-00028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4〕基础1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05
被处罚人: 游某某 性别: 男 年龄:53身份证号: 352123197112*******
家庭住址: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道******
邮政编码: 362000 联系电话:1348972****
所在单位: 泉州某酒店有限公司 职务: 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道****
违法事实及证据: 1.无法提供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度情况;2.厨房插座未安装防水盖。
证据:1.2024年6月27日《现场检查记录》(泉丰应急现记〔2024〕基础50号)1份;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泉丰应急责改〔2024〕基础19号)1份;3.法定代表人游某某《询问笔录》1份;4.安全管理员林某某《询问笔录》1份;5.泉州某酒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游某某、林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7.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8.泉州某酒店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相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泉州市丰泽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泉州市鲤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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