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4-00031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4〕基础1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22
    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某机械有限公司)
    时间:2024-08-23 15:51
     

    被处罚单位:福建某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城东工业区****             邮政编码:36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某某  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139050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717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魏章煌、张俊峰依法对福建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查:1.员工姜某某未持有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工作业;2.全厂电气线路铺设不规范,无漏电保护、机台设备无接地保护。证据:1.2024717日《现场检查记录》(泉丰应急现记〔2024〕基础60号)1份;2.2024717日《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泉丰应急责改〔2024〕基础29号)1份;3.2024717日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泉丰应急责改〔2024〕基础8号)1份;4.现场检查相片1份;1份;5.总经理李某某《询问笔录》1份;6.办公室主任方某某《询问笔录》1份;7.员工姜某某《询问笔录》1份;8.福建某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9.李某某、方某某、姜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0.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11.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泉州市丰泽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2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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