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4-00036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4〕基础1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30
被处罚人: 黄某某性别:男
所在单位:泉州某机械有限公司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泉州某机械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定期安全检查的台账。证据:1.2024年7月29日《现场检查记录》(泉丰应急现记〔2024〕基础63号)1份;2.2024年7月29日《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泉丰应急责改〔2024〕基础32号)1份;3.现场检查相片1份;4.泉州某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某《询问笔录》2份;5.泉州某机械有限公司财务王某某《询问笔录》1份;6.泉州市丰泽某五金有限公司总经理邱某某《询问笔录》2份;7.泉州市丰泽某五金有限公司邱某某《询问笔录》1份;8.泉州市丰泽某五金有限公司邱某某《询问笔录》1份;9.泉州某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0.黄某某、王某某、邱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1.关于落实丰泽北峰泉州市丰泽某五金有限公司“2.1”高处坠落事故责任处理意见的通知;12.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13.续租厂房协议1份;14.泉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安全检查专家意见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泉州市丰泽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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