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6-00029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6〕安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8-25
☑被处罚单位: 泉州市中途加油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03MAC3CKHF23
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吴*科
联系电话: 1505980****
身份证号码: 51112419841103****
职 务: 主要负责人
本机关于 2026 年 7 月 30 日对你(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未落实《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6.2.2项“加油作业前,加油员应确认车辆停稳、熄火...”的要求,存在1名加油员在加油作业前,加油员未确认车辆熄火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丰泽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办理单(编号:QZ26072121628);2.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录像截图4张;3.《现场检查记录》1份;4.现场执法照片1张、现场执法视频1份;5.《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6.泉州市中途加油站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7.主要负责人询问笔录1份;8.泉州市中途加油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泉州市中途加油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泉州市中途加油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泉州市中途加油站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9.泉州市中途加油站有限公司加油员调查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0.泉州市中途加油站有限公司《整改报告》1份;11.《整改复查意见书》1份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应当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人民币壹至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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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你单位 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至案发时止该公司近三年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相关举报,具有从轻情节,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二部分序号3A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光大、招商、兴业、农信、中信、交通、邮储、民生、平安、海峡、华夏、厦门国际、厦门、泉州、浦发银行的柜台、手银、网银等 ) /☑通过 福建省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泉州市丰泽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 泉州市鲤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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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39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