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6-00030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6〕安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9-07
    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州市丰泽区**工艺品加工厂 )
    时间:2026-09-08 09:48

      被处罚单位: 泉州市丰泽区**工艺品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3MADRY****                       

      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生态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金*林    联系电话:1396039****     

      身份证号码:36242519801004****职务:总经理                      

      本机关于 2026 年7月28日对你(单位)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立案调查。经调查,2026年7月28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泉州市丰泽区旺金工艺品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六项(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判定为重大隐患。以上事实有1.2026年6月17日《现场检查记录》(泉丰应急现记[2026]安70号)1份;2.2026年6月17日《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泉丰应急责改[2026]安8号)1份;3.现场检查相片1份;4.《询问笔录》2份;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7.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等证据证实。以上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裁量细则第46项A档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要求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 泉州市丰泽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 泉州市鲤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26 年 9 月 7 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