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9-0100-2026-00026
- 备注/文号:泉丰政建函〔2026〕42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8-13
各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规范〉地方标准的通知》(泉市监〔2024〕215号)要求,泉州市地方标准《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规范》(DB3505/T 17—2024)(详见附件1)已于2025年2月2日起正式实施。近期,我局开展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回头看”工作,经初步筛查,发现辖区内部分物业服务项目改变服务标准,未依照该地方标准对物业服务合同进行补充完善(详见附件2)。
为切实贯彻落实《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规范》(DB3505/T 17—2024),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函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立即部署自查自纠
各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告知并督促辖区内各业主委员会对照《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规范》(DB3505/T 17—2024)开展自查自纠。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合同履约主体,应主动对照该标准进行全面自查。该标准明确物业服务分为五个等级,涵盖客户服务、公共秩序维护、环境维护、共用部位与设施设备维护四大服务板块。各业主委员会应重点核查本小区现有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是否与地标要求相符;各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业主委员会沟通整改。
二、限期补充,重新办理备案
对自查中发现合同内容与地方标准不符的项目,各街道办事处要指导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依照《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规范》(DB3505/T 17—2024)的要求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完善合同条款。物业服务合同新签订或补充变更后,应在30日内向属地住建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备案的项目将纳入重点监管。
三、明确时限,确保按时完成
各物业服务企业须在2026年9月30日前完成合同补充及重新备案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我局将依照《福建省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1.《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规范》地方标准的通知》
2.《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规范》(DB3505/T 17—2024)
泉州市丰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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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39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