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30-0100-2022-00008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9-20
    泉州市丰泽区自然资源局 关于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9-20 10:53
     

     

     

    违法行为人:泉州市丰泽丰泉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6P

    法定代表人:姚XX

    单位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西段XXXX号店铺

     

    20223月起,你单位在未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下,在丰泽区华大街道南埔社区南埔山01大班010090120小班林地倾倒建筑垃圾,擅自改变集体所有商品林地用途面积分别为93平方米(0.14亩)、312平方米(0.47亩)、484平方米(0.73亩);在城东街道新前社区01大班062小班林地倾倒建筑垃圾,擅自改变集体所有生态公益林地用途面积671平方米(1.0亩)。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泉州绿丰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泉州市丰泽丰泉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

    鉴于你单位于2017629日取得福建省林业局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闽林地审[2017]394号),批准使用林地5.0740公顷,因用地红线图转换坐标系统时数据存在误差,原批准林地位置与实际使用位置发生整体偏移,非主观故意改变上述林地用途1560平方米,且属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纠正并已准备好补植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泉州市丰泽区自然资源局      

    20229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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