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1-0500-2023-00013
    • 备注/文号:泉丰政规〔2023〕1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1-18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做强泉州海丝基金小镇扶持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3-01-19 15:07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做强泉州海丝基金小镇的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做强泉州海丝基金小镇的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适应基金业管理办法和资本市场变化,做强做大泉州海丝基金小镇,经研究,对泉州海丝基金小镇给予以下扶持措施:

      一、政策适用对象

      泉州海丝基金小镇(以下简称“基金小镇”)项目一期位于丰泽区泉秀街道浦西时尚商业街区御殿花园,建设规模5000平方米;项目二期泉州中央商务区园区位于丰泽区滨海街162号厦门银行泉州分行大厦。原则上,新设机构须注册在泉州中央商务区园区。

      对泉州海丝基金小镇的入驻企业、运营企业及经认定的个人给予本优惠扶持政策。基金小镇入驻企业指工商、税务登记在泉州海丝基金小镇一、二期规划范围的下列企业:

      (一)基金类企业。以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及其他类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企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发改委登记备案。

      2.股权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经备案的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含,2021年度起计算),基金管理企业实缴出资额不低于200万元(含)。出资方式计算限于货币形式。

      3.新设立的基金管理企业基本户需开立在泉州市丰泽区辖内银行。

      (二)总部金融机构、区域性、功能性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指注册在基金小镇内的持牌金融机构。区域性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信托、证券、期货、资管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市级以上区域性机构。功能性金融机构,即与金融机构直接经营活动相对分离,并为金融机构主要业务提供数据处理、资金清算、银行卡、研究开发、业务管理等服务支撑的独立注册机构。

      (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金融信息资讯、大数据服务、民间融资服务、信息交流平台、金融教育培训、征信机构、保险中介、资产评估、信用评级、主要从事资本市场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证券交易等中介服务机构。

      (四)其他经认定的相关机构。经区级金融部门认定,可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其他机构。

      二、设立(迁入)程序

      (一)关于园区内涉金融企业工商登记注册。鉴于《关于落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下一阶段工作要求的通知》(闽整治办函〔2017〕31 号)要求未经相关业务监管部门核准,继续暂停“基金”“基金管理”“金融”“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字样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期间,园区内拟申请新设或异地迁入的泉州市或市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涉金融企业由丰泽区金融局向市金融监管局出具风险承诺函,市金融监管局或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市场监管局出具同意设立(迁入)函件,明确企业名称及允许从事的经营范围(未被暂停的除外),丰泽区市场监管局凭市金融监管局或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设立(迁入)函件(涉及前置许可的,企业还应取得前置许可文件)为园区内涉金融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属于依法应当由市级登记的,由市市场监管局登记。

      (二)需要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基金类企业名称变更由相对应的金融局出具函件,其他名称、经营范围、股权变更等事项由区金融局出具函件,区市场监管局参考函件审核情况办理事项变更。原则上项目入驻企业中非特殊核名的企业名称核准通过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需由金融局出具设立核名函的特殊企业核名自企业提交完整材料至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核名后设立或变更的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区金融局、市场监管局要指派专人,为泉州海丝基金小镇设立(迁入)企业注册、变更提供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办结,为企业入驻海丝基金小镇提供最大化便利。

      三、扶持措施

      1. 备案奖励

      对新设立及迁入基金小镇的投资基金,通过中国证券投资业协会登记备案后,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于新设立及迁入基金小镇的基金管理企业,在其通过中国证券投资业协会登记备案为基金管理人后,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一次性100万元。

      2. 经营奖励

      (1)经投资基金申请,由受益财政按其实缴资本的6%予以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累计实缴的6%)。对投资项目完成退出清算后股权投资收益率超过100%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其累计投资收益的7%予以追加奖励。

      (2)基金管理企业由受益财政每年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5%予以奖励;对当年基金管理企业及其管理的契约型基金投资收益超过2000万元(含)的,由受益财政按其当年合计投资收益的5%予以追加奖励。

      (3)年营业收入超1500万元的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由受益财政每年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3%予以奖励;对当年投资收益超2000万元(含)的其他金融类机构、金融服务机构,由受益财政额外按其投资收益的3%予以奖励。

      (4)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当年对我市非上市企业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元的,由受益财政按被投资企业当年获得股权投资总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获得奖励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在2年内不得退出被投资企业。

      (5)对直接持有或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企业或个人在丰泽辖区内证券机构开户交易,对其股权转让收益或获得股东分红收益对我区年度经济贡献在30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予以奖励。

      3. 人才奖励

      对入驻企业参照《关于印发促进泉州中央商务区加快繁荣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泉丰委〔2022〕23号),给予不超过10名的管理层成员贡献奖励。

      4. 招商奖励

      (1)对泉州海丝基金小镇运营机构引进新设或迁入基金小镇企业或个人获得备案奖励及经营奖励的,由受益财政按入驻企业或个人获得奖励金额的5%给予运营机构招商奖励。

      (2)如年度基金小镇(含一、二期)达到以下业绩条件,给予一次性基金小镇运营商用房租赁补贴奖励。业绩要求:当基金小镇基金管理规模当年达到15亿元,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12万元用房补贴;若基金小镇基金管理规模当年达到30亿元,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36万元用房补贴;当基金小镇基金管理规模当年达到50亿元,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72万元用房补贴;当基金小镇基金管理规模当年达到100亿元,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144万元用房补贴;当基金小镇基金管理规模当年达到180亿元,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192万元用房补贴。

      四、其他事项

      1.基金小镇入驻企业自设立或迁入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时已享受的和申请的备案奖励与经营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出其累计地方经济贡献总额(包括企业代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缴纳、子公司和管理基金所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的90%,其他金融类机构、金融服务机构不得超出累计地方经济贡献总额的50%。超出部分可留至首次申请奖励之日五年内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后续年度分次进行兑现(该笔奖励对应的申请时间于政策有效期之内即可)。原丰泽区辖内迁入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按增量部分计算。涉及的奖励事项自印发当年起开始计算。

      2.泉州市上市公司、基金小镇内基金类企业的员工持股平台企业可参照投资基金享受经营奖励。

      3.入驻的基金类企业和第三方机构,业务经营上不得涉及互联网金融、P2P、众筹等互联网业务,企业运营上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或曾被业务监管部门查处的企业,不列为扶持对象。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领取奖励、补助资金时,应就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因虚报、冒领、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由区金融工作局会同区财政局停止拨付奖励、补助资金并全额收回已经发放的奖励、补助资金。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小镇运营商统一收集入驻企业的各项奖励和补贴申请材料,经区金融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审批后将奖励资金统一拨付基金小镇运营商,由运营商负责将奖励资金兑现至各申请奖励的入驻企业。

      4.本扶持政策中的奖励或补助事项与市、区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只奖励或补助一次(取最高一项)。

      5.企业实缴资本、投资收益、营业收入和基金管理规模等数据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数据或专项审计报告作为认定标准。

      6.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丰泽区金融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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