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1-0200-2019-00119
- 备注/文号:泉丰政办综〔2019〕68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2-15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市直驻丰单位:
《丰泽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区五届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丰泽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泉丰政办综〔2014〕166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丰泽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丰泽区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平安丰泽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保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丰泽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修正);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公布,2007年11月1日施行);
(6)《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8)《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公布,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2号,2019年9月1日施行);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
(1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厅应急〔2011〕222号);
(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
(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493号);
(15)《福建省消防条例》(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16)《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17)《福建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闽政办〔2016〕27 号);
(1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泉政办[2013]165号);
(19)《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泉丰委办〔2019〕71号);
(20)《泉州市丰泽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调整充实丰泽区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的通知》(泉丰安委〔2019〕19号);
(21)《泉州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泉政办〔2015〕133号);
(2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
(2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 9007-2011,AQ/T9007-2019于2020年2月1日起执行);
(2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 9009-2015);
(25)《泉州市丰泽区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评估与应急资源调查报告》(2019年11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丰泽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下列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一般事故;
(2)超出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跨街道级行政区域或涉及多个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
(3)较大以上事故的先期处置;
(4)市政府或区政府责成处置的事故。
本预案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4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丰泽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处置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子预案,并与《泉州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相衔接。
(1)丰泽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街道办事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应急行动方案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构成。
(2)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泉州市丰泽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事故灾难领域其他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泉州市丰泽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是全区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性预案。对于事故灾难领域其他有关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未覆盖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启动本预案。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自身职责,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
(3)街道办事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区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基层组织应急行动方案。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根据职能,编制相应的应急行动方案,做好应急救援前期工作,并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并与所在地街道和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预案简明操作手册、行动指南,增强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提高应急预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和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履行本单位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在现有应急资源的基础上,构建一支统一管理、应急反应迅速、技术熟练的区、街道应急救援队伍,构建信息共享、决策科学的应急技术平台。
(4)依靠科学、规范有序。遵循科学原理,实现科学民主决策。利用先进装备和器材等科学手段,通过各种信息平台提供的有效信息,依靠应急救援专家的知识和经验,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素质和现场处置能力,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生产安全事故权威信息。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6)快速反应、公众参与。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迅速到位,在总指挥的领导下,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协同作战,同时建立社会动员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群防、群控、群救作用,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动员人民群众参与人员疏散的宣传与组织等工作。
(7)职责明确、规范有序、部门协作、资源共享。明确应急管理机构职责,建立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和响应程序,实现应急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加强各部门密切协作,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联动处置机制。
1.6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7生产安全现状
经事故风险评估分析,全区的主要风险源有:工业企业主要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工贸企业(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行业等)、建筑施工工程、城镇燃气、交通运输(含道路、海上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和商超、酒店宾馆人员密集场所等。丰泽区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主要潜在的事故类别有: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如踩踏事故等)。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泉州市丰泽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泉州市丰泽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泉州市丰泽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办)、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组织、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应急救援专家组和事故发生单位等组成。
2.1区安委会
区安委会是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主要职责为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的应急管理和一般级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级别和救援情况,启动或终止本预案;负责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救援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领导机构成员构成如下:
主 任:区委书记、区长
常务副主任:常务副区长
副主任:分管副区长、挂钩街道的区领导
执行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区统战局(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公安分局、丰泽消防救援大队、丰泽交警大队、丰泽生态环境局、丰泽海事处、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直属运输管理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国网泉州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以及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2.2区安办
区安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具体承担区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区安办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区安委会决策部署,负责协调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综合协调、指导各街道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3)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应急宣传教育和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4)协调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
2.3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单位)是行业(领域)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承担本行业(领域)事故应急救援指挥职责。负有服务保障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单位)承担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技术、队伍、资金和服务保障职责。
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区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制定本部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1)区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负责组织和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2)区统战局(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台、涉民族和宗教组织的协调和应对工作。
(3)区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及时做好调出工作。
(4)区教育局
负责教育机构(学校、幼儿园等)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涉及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
负责民爆、陆上长输油气管道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市工信局协调国网泉州供电公司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6)区民政局
结合事故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受害人员的后期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福利院、殡葬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7)区财政局
负责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调配所管理的国有企业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协助进行现场救援。
(8)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和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
(9)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建筑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消防审批、建设监理、物业管理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区建筑工程的应急处置工作。
(10)区商务局
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11)区卫生健康局
负责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预防和控制疫情、疾病的传播。
(12)区应急管理局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救灾庇护场所及其救灾物资的管理,安置、安抚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的生活;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不含港区内)、使用企业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产应急体系;牵头组织区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和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下设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协助区政府领导协调处置需由区政府直接处置的突发事件,组织协调多部门及交叉行业,做好联动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全区应对一般以上事故应急资源和力量的综合协调工作。
(1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14)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等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区城镇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区总工会
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其他危害职工问题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16)团区委
负责协调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7)区公安分局
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烟花爆竹燃放单位和民用爆破现场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人员疏散等工作。
(18)丰泽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组织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和抢险救灾工作。
(19)丰泽交警大队
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分流以及交通疏导信息的发布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协助受灾群众安全疏散。
(20)丰泽生态环境局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处置工作;负责与市气象部门对接, 及时为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提供气象信息。
(21)丰泽海事处
负责海上交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牵头组织海上交通事故和人员搜救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事故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22)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直属运输管理所
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23)区自然资源局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24)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丰泽海洋与渔业大队)
负责水利设施工程、涉农、林企业、渔业船舶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配合丰泽海事处开展海上交通事故人员搜救的应急处置工作。
(25)国网泉州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负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受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影响电网的恢复及设备抢修工作,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电力保障;组织管辖范围内电力设备的停电及事后恢复工作。
(26)区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
按本部门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2.4事发地街道办事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完善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和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后勤工作;参与事故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及灾后重建等善后处理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及一般以上事故的先期处置;配合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5应急指挥机构和职责
(1)区政府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设置1名总指挥、1名第一副总指挥、2名副总指挥,统一领导应急指挥部工作,其中总指挥由区委书记、区长担任,主持应急指挥部全面工作;第一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区长担任,2名副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当发生一般及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由本指挥部宣布启动应急响应。
(2)发生一般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Ⅳ级以下应急响应时,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需要区有关部门支援的,提请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区安办协调。
2.6应急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为提高应急救援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环节要求,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成立相关应急工作组,分别为综合协调组、技术专家组、抢险救援组、治安警戒与交通管制组、医疗卫生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环境监测和气象信息组、调查评估组、善后工作组、社会动员组。工作组其组成和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区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涉事单位配合成立。主要职责:①记录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②及时向上级汇报事故动态,传达上级指示;③协助现场指挥和协调各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
(2)技术专家组
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区有关部门(单位)选派的应急专家配合成立,主要包括区政府安全生产专家和区有关部门(单位)内部或聘请的专家,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职责:分析、研判事故情况,为现场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3)抢险救援组
由丰泽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丰泽生态环境局、丰泽交警大队、区公安分局、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国网泉州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职责:实施事故处置、火灾扑救、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排除可能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同一地区、同一时段内发生的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隐患,防止次生灾害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4)治安警戒与交通管制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丰泽交警大队、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直属运输管理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职责:①做好现场指挥部、抢险救援现场的警戒和交通管控工作;②建立警戒区域,保卫撤离区重要目标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持安置区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各种犯罪分子;③负责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及时疏导交通堵塞,保障救援物资、救援队伍、疏散人群、伤员运送车辆的顺利通行,并引导进入指定地点;④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组织受灾群众安全疏散。
(5)医疗卫生保障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团区委、区民政局、120急救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职责:①调度全区医疗队伍、专家等资源和力量,做好对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康复工作;②设立现场医疗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③控制传染病源传播,负责临时救护场所的卫生、防疫和消毒,保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的卫生安全;④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辅导和帮助;⑤统计现场死亡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等。
(6)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职责:①统筹协调和组织事件舆论引导工作;②做好事件舆情搜集、分析和报送工作;③组织有关单位起草新闻通稿,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分阶段及时发布事故信息;④做好新闻应对发布和集体采访组织活动;⑤向应急指挥部和事件相关单位、区政府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
(7)后勤保障组
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区工业化信息和科技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丰泽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直属运输管理所、丰泽海事处、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涉事单位配合成立。主要职责:①负责组织协调包括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的筹备、供应和调拨工作;②负责受灾群众和疏散人员的安置、安抚工作;③落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资金;④负责协调事故现场的供气保障工作;⑤负责协调事故现场的供水保障工作;⑥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和有关部门恢复道路、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⑦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电力保障;⑧负责为处置事故提供政务网络保障及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通信保障工作,设立备用应急通讯系统,调用应急通讯网络,增设特殊通话频率,重点保障现场指挥部与上下级政府、各应急救援组织、医院和新闻媒体的通讯畅通。
(8)环境监测和气象信息组
由丰泽生态环境局牵头成立,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配合成立。主要职责:①对涉事区域进行环境监测与控制工作,提出控制污染扩散的建议,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②向现场指挥部提供抢险救援现场的气象信息。
(9)调查评估组
由区政府指定牵头单位牵头,区应急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配合成立。主要职责:及时查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事故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故损失。
(10)善后工作组
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牵头,区有关部门(单位)配合成立。主要职责:①做好善后处置协调工作;②做好受灾群众、死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③做好遇难者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服务等善后工作;④做好社会力量动员和救灾物资等救助组织工作。
(11)社会动员组
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主要职责:①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②根据事故紧急情况,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征用或借用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和场地,并临时出具紧急征用或借用凭据。
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专业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参与单位。各应急工作组牵头单位要结合应急处置特点和应急资源情况,预先制定工作方案,加强日常演练,提高应急组织协调能力和反应时效。
2.7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
区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救援队伍、医疗机构、区直部门/街道/社区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应按指令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主要职责:按照应急预案、救援方案和现场实际,在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8上级派出的工作组
工作组是在一般以上事故或在全省、全市影响大的事故发生时,省应急管理厅或市应急管理局、省政府或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出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组。
2.9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3事故预防预警分级与信息报告
3.1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预防
(1)在本辖区的城市规划和发展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科学回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统筹安排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必需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城市安全水平。
(2)区、街道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认真分析安全风险大的行业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平台,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实现安全生产总体状况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协调。
(3)本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事故风险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3.1.2监测
(1)区安办统一协调各街道办事处和区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信息,对重大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理。
(2)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日常监管。
(3)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辖区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3.1.3预警
3.1.3.1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
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安委会负责发布。
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由市政府负责发布。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由区政府负责发布。
3.1.3.2预警信息发布
(1)Ⅳ级预警:由区政府(或授权区安办)发布。
(2)Ⅲ级以上预警:由上级有关部门按规定发布。
根据《福建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专家组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3.1.3.3预警信息内容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3.1.3.4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传递方式:应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通讯手段和传播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博客、网上社区、电子显示屏、有线电视、宣传车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基层信息员发布预警信息;对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
3.1.3.5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区政府、区有关部门(单位)、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处置行动。
3.1.3.6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并重新发布、报告或通报有关情况。
3.2信息报告和共享
3.2.1信息收集
区安办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有关信息的管理,在事故发生前后获取有效的应急处置信息,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信息:
(1)危险源类别、区域分布以及周边环境影响情况;
(2)重大危险源有关信息;
(3)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技术措施;
(4)应急救援器材装备信息;
(5)应急救援队伍信息。
区安办获取事故信息后,立即进行研判,并向主管部门和领导报告。
3.2.2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时间不超过1小时。
(2)区应急管理局接到辖区内一般事故(Ⅳ级)报告后,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信息,报送时间不超过2h,确认事故级别或事故发生变化后和事故后续处置情况及时补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泉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要求,在15分钟内向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市安委办,区总值班室上报市总值班室。信息报告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4)区属企业及中央、省、市属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上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或其安全监管主管部门。
(5)发生职业健康危害事件、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
(6)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应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7)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8)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9)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如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区安办和区直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区外事侨务办,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3.2.3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包括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3.2.4事故报告方式
(1)使用应急值班信息系统报送:原则上已建立应急值班信息系统的单位应按系统要求的格式通过信息网络报送。
(2)书面报送:未建立应急值班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采用书面报送。
(3)电话口头报送: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电话口头报送方式,但应记录好已报送的内容。
(4)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在紧急情况下,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可以作为辅助报送形式。接报单位应核实上报人的身份,做好完整记录。
3.2.5应急值班
区总值班室和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街道办事处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值班室和值班电话,实行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4应急响应
4.1 响应标准
4.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3)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域、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事故。
4.1.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发生重大事故;
(2)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跨市行政区域的事故;
(4)省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事故。
4.1.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发生较大事故;
(2)超出区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发生跨区级行政区域的事故;
(4)市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事故。
4.1.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1)发生一般事故;
(2)超出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发生跨街道行政区域的事故;
(4)区安委会认为需要响应的事故。
4.2 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级别划分,依次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I级应急响应
I级响应(红色)由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省政府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或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当国务院安办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I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省政府、事发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相应预案,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组织救援,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办、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2)Ⅱ级应急响应
Ⅱ级响应(橙色)由省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或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对发生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市政府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当省政府或省安委会及省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Ⅱ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市政府及区安委会应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组织救援,及时向省政府及省安委会、省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3)Ⅲ级响应
Ⅲ级响应(黄色)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安委会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或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对发生超出区安委会应急处置能力的,区安委会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当市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及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Ⅲ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区安委会应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组织救援,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市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Ⅳ级响应
Ⅳ级响应(蓝色)的组织实施由区安委会决定。当超出区安委会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突发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说明:发生Ⅳ级以下生产安全事故;街道办事处启动街道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区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区安委会决定启动Ⅳ级以下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Ⅳ级以下应急响应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必要时,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区安办或区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街道办事处事故应急指挥部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救援需求,提供全区应急力量予以支持。
发生在本区范围内一般(Ⅳ级)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如果不具有扩散性,也无需进行人员抢救、环境及财产保护的,可不必全面启动应急预案,直接进入善后处理和调查处理程序。
4.3 响应行动
4.3.1事发企业(单位)响应
事发企业(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情况划定警戒隔离区域,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可能受到威胁的所有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3)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区安委会、区安办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4.3.2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响应
需启动Ⅲ级以上响应的,在上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区安委会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区安委会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需启动Ⅳ级响应的,在区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响应的具体要求:
(1)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及时向区安委会、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保持通信畅通。
(6)启用本级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财政预备经费。
(7)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4.3.3区有关部门(单位)响应
当启动Ⅳ级及以上响应时,区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区安委会和区安办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区安委会和区安办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根据事故类别,涉及以下13类事故的主要响应单位:
(1)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丰泽交警大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教育局、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泉州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三大队。
(2)消防安全事故:丰泽消防救援大队、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区商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统战局(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区城市管理局、国网泉州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3)民爆物品安全事故: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泽消防救援大队、区供销社。
(4)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
(5)工业和商贸安全事故: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供销社、丰泽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丰泽消防救援大队。
(6)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区商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丰泽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丰泽消防救援大队。
(7)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区城市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泽消防救援大队。
(8)职业卫生安全事故:区卫生健康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应急管理局、丰泽生态环境局、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总工会。
(9)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
(10)学校安全事故: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泽交警大队、丰泽消防救援大队。
(11)森林防火安全事故:区自然资源局、区公安分局、丰泽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
(12)渔业船舶及水上安全事故: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丰泽海事处、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丰泽生态环境局、丰泽消防救援大队。
(13)旅游安全事故: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公安分局、丰泽消防救援大队。
4.3.4区安办响应
(1)及时向区安委会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保持与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及各级应急救援机构、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随时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次生事故的情况,及时上报区安委会,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
(6)按照区安委会的要求,通知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和专家,赶赴区安办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3.5区安委会响应
当启动Ⅳ级以上应急响应时,根据区安委会主要领导的要求,由区安委会主管业务的领导、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挂钩街道的区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行动。
(1)立即做好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2)到达事发地查看事故现场,听取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现场指挥部汇报相关救援情况,并向市政府、市安办报告。
(3)进一步组织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把控事态,防止事故升级、失控和导致次生事故发生,并作出批示指示。
(4)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协调区公安分局、丰泽消防救援大队、区内外专业救援队伍和市区域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参与救援。
(5)根据事态发展的趋势,研判是否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和范围。
(6)慰问部分伤员和受害家属代表,指导做好受事故影响或波及的周边群众安全稳定工作。
(7)指导新闻发布工作。
4.3.6响应升级
(1)因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救援力量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先期牵头处置的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报告区政府有关领导,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2)如果预计生产安全事故将要波及周边城市或地区的,应以区政府的名义,协调周边城市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3)当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区控制能力,需要市或者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故处置,
4.4指挥与协调
4.4.1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
启动Ⅳ级以上应急响应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区有关应急预案,由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区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配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按照区安办或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
现场总指挥由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副指挥设置4名,分别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负责协调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负责,协调辖区内有关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现场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同志(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同志(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人员疏散工作)、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协调辖区有关应急资源和力量参与处置工作)。
4.4.2指挥协调
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应当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启动Ⅳ级以上应急响应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具体指挥协调以下内容: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工作组参与事故救援;
(2)组织制定应急救援和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向各应急工作组下达工作任务;
(3)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组内各部门(单位)应服从工作组牵头单位指挥,工作组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汇报救援工作情况;
(4)若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其他次生、衍生事故,需启动区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时,及时报告区政府有关领导,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5)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如环境污染),可能波及辖区外的其他区域时,适时以区政府的名义向相邻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6)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7)及时向总指挥报告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区领导批示和指示;
(8)必要时,提请应急指挥部申请协调驻地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区总值班室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信息。
4.5应急处置
4.5.1先期处置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响应程序,控制事故,组织人员疏散,封锁事故现场,向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当事故影响可能超出本单位的范围时,要及时将险情通报给周边单位和人员。
(2)事发地社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参与救援,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遇险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隔离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向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信息。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工作。上级预案启动后,协助上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
4.5.2基本处置措施
按照生产事故类别和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应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区有关单位专业应急力量和街道办事处应急力量。
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等各方意见基础上,初步评估事故后果和事态发展状况,迅速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合理调配专业人员、抢险装备和应急物资,并根据需求及时调整和补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1)抢险救灾
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救援队伍在充分考虑专家等各方意见基础上,初步评估事故后果和事态发展状况,迅速制定人员搜救、火灾扑救、险情排除、危险源控制、工程抢险抢修等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有效地处置事故。
(2)人员疏散
现场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明确疏散撤离的范围和方式,事故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公安、交警、卫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人员疏散以及疏散集合点的治安管理、医疗卫生、物资保障等工作。
(3)现场管制
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公安、交警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事故现场周边交通管制、封锁有关现场、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等,设置安全区域和警示标志,同时指挥无关人员撤离事故现场。当地街道办事处做好配合工作。
(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生产安全事故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5)医疗卫生救援
区各医疗卫生部门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向上级卫生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6)后勤保障
负责后勤保障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制定后勤保障方案,确保应急救援资金、物资装备调运和食品、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方面的后勤保障工作。
(7)其他注意事项
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禁止或限制使用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4.5.3应急处置一般原则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政府应按照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
(1)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警戒区域,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必要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隔离保护,尤其是危险化学品处置区域、火区灾区入口等重要部位,要实行专人值守,未经指挥部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2)了解有关危险因素,明确防范措施,科学组织救援,积极搜救遇险人员。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救援队伍指挥员有权作出处置决定,迅速带领救援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指挥部。
(3)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开展救援。
(4)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
(5)区安委会根据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请求和专家意见建议,调集周边县市或各大企业救援力量前往支援。
(6)区安委会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事态超出本区处置能力的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请求周边应急支援力量,支援事故现场。
对继续救援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作出暂停救援的决定;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指挥部组织研究,确认符合继续施救条件时,再行组织施救,直至救援任务完成。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实施救援或救援任务完成后,指挥部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
需及时了解事故现场情况。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遇险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等情况;
(2)事故类型、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数量及应急处置方法等信息;
(3)现场周边建筑、居民、地形、敏感目标及可利用资源等情况;
(4)事发地风速、风向等气象信息;
(5)事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6)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器材、队伍等应急力量情况;
(7)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控制的装置、设备、设施等状况;
(8)其它情况。
不同类型事故现场具体处置要点见附件12。
4.6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7医疗卫生救助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进行支援。
4.8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应当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落实周边群众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部门负责群众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6)指令相关部门负责治安管理。
4.9社会动员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由区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民、具备应急救援资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心理疏导等工作。
4.10现场监测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监测与评估小组,做好以下工作:
(1)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
(4)监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区安办和区有关部门报告。
4.11信息发布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发布工作,由区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牵头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在启动应急响应2小时之内发布事故基本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由上级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由区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报请市宣传部统一协调和指导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对发生在敏感地点、容易引发社会恐慌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涉及隐瞒事故、事故口径表述前后不一致等敏感问题,区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要主动介入,及早回应,稳妥发布权威信息。对有可能引起国际社会、港澳台地区关注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政府办、区统战局(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等相关部门协助发布。
4.12应急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IV级应急响应由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区安办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由上级政府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指导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事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社会救助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统筹生产安全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公开社会救济资料清单,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其他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5.3保险
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不同群体和人员的需求,开发保额适度、保障层次多样、服务便捷的险种,扩大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抵御事故的能力,形成全社会共担风险机制。
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鼓励保险行业开展事故风险管理研究,建立事故信息数据库,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5.4调查评估
(1)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政府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市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落实上级调查组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3)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评估报告报送区政府,同时报送市安办。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评估报告,区安委会或区安办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5.5恢复与重建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影响的街道、社区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运行、生产经营等基础设施。
6应急保障
6.1通信和信息保障
(1)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牵头负责,区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和有关通讯企业(移动、联通、电信、广电)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共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2)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区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3)区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向区安办报送,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及时报送。
(4)区安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区安委会和市安办报送。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要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保持装备良好与熟练使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
6.2.2应急队伍保障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本区依托消防救援大队,建立区、街道办事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建和管理本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任务。
(3)社会应急力量。发挥共青团等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6.2.3交通运输保障
(1)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直属运输管理所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同时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2)丰泽交警大队负责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3)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期间,配备统一制发应急标志的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
(4)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直属运输管理所、市政单位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进行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5)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后,所在街道办事处与公安交警部门应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区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6.2.4医疗卫生保障
(1)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区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建立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组建应急医疗救援、医疗专家和卫生防疫队伍,组织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开展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演练和公众自救、互救医疗常识宣传教育。
(2)生产经营单位针对本企业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加强员工自救、互救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2.5基本生活保障
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受事故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保障被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用水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6.2.6物资保障
(1)根据本区不同区域、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区有关部门(单位)、街道办事处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应急物资。
(2)应急物资的使用按照“分级储备、应急共享、自救互救、政府补助”的原则,事故状态下有关各方有义务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自身储备的应急物资。
(3)各专业应急救援物资储备部门应根据实际,负责落实应急物资储备,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7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区安委会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局承担的有关应急资金保障解决。
6.2.8社会动员保障
各部门应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需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其他街道应提供帮助。
6.2.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区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根据规划要求提出功能区划分、基本生活救助物资和相关设施配备等工作指引。区有关部门(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6.2.10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街道、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6.2.11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应制订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维护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秩序及所在区域社会公共秩序,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抢险提供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控制事故肇事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6.2.12人员防护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在处置生产安全事故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6.2.13科技支撑保障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区教育局等部门配合,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机构等开展研究用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6.2.14环境监测和气象服务保障
丰泽生态环境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和环境监测工作。①及时联系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②对事故发生和影响区域进行大气、水体、土壤污染情况等进行监测,提供监测数据和发布环境预警。
6.2.15法制保障
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和延续期间,区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6.2.16其他应急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其他保障由区有关部门按照《泉州市丰泽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依据各部门的专项预案进行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和培训
(1)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单位) 应当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2)充分利用本辖区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载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事故预防和应对、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3)区安办会同区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面向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的应急管理专题培训,提升其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4)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5)生产经营企业应将应急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加强员工上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处置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2应急演练
(1)区安办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跨街道、跨行业的区级综合应急演练。
(2)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本行业按相关规定开展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加强对基层部门(单位)的检查和指导。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按相关规定组织应急演练。本区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也应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3)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5)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街道办事处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6)各街道办事处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7)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未经授权,擅自向媒体提供涉及事故成因、责任等相关敏感信息的;
(8)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附则
8.1衔接
本预案与相应的上级预案《泉州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相衔接;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单位)、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沟通与协作
区安办和区有关部门应加强与周边区级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各街道、社区开展应急交流与合作。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安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8.4预案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由区安委会组织进行一次评审和修订。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8.5联系人信息变更
预案内各相关部门及人员调整,接任者自动为相应的成员,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更换新联络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8.6备案
区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丰泽区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8.7名词解释
(1)预案:指根据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而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2)应急预案: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可能发生的事故,最大程度减少事故及其造成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3)应急准备: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科学、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物资准备。
(4)应急响应:针对发生的事故,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5)应急救援: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防止事故扩大,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或行动。
(6)应急演练: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情景,依据应急预案而模拟开展的应急活动。
(7)恢复:事故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动。
(8)“以上”“以下”: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8.8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泽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泉丰政办综〔2014〕166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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