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1-0100-2019-00124
- 备注/文号:泉丰政综〔2019〕157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2-25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提高事故调查工作效率,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授权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局)组织实施我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调查范围
对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法律法规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等的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我区生产经营单位在区外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代表区政府参加调查。
二、事故调查组组成
(一)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局会同区监察委员会、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区总工会、相关街道办事处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同时,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二)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区政府特别指定的除外),并履行以下职责:
1.主持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工作,确定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职责和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具体工作内容;
2.组织召开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会议,协调处理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相关要求
(一)区应急局应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负责事故调查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按照法定时效向区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和工作安排,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恪尽职守、诚信公正,严守纪律。
(三)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应当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相关规定,及时依法处理。
区政府《关于授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辖区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工作的通知》(泉丰政综〔2011〕230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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