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1-3000-2019-00062
- 备注/文号:泉丰政综〔2019〕79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5-17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丰泽区鼓励新引进总部企业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区五届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丰泽区鼓励新引进总部企业若干措施(试行)
一、新引进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本措施所称新引进总部企业是指2019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注册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分综合型总部和职能型总部,可享受本措施。
1.综合型总部:在我区新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实收资本4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在丰泽区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分设机构不少于3个且对我区有财政贡献的,在我区年财政贡献8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来自分设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2.职能型总部:在我区新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属于其母公司的全资或绝对控股(股权占比超过50%)子公司。其中同时满足实收资本2000万元(含)以上、年销售额4亿元以上、在我区年财政贡献60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同时满足在我区上年度营业额2亿元以上、年财政贡献400万元以上、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且对我区有财政贡献的,可认定为运营中心职能总部;同时满足实收资本800万元(含)以上、在我区年财政贡献200万元以上、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25人的,可认定为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二、扶持措施
1.经审核认定为新引进综合型总部的,区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开办补助50万元;经审核认定为新引进销售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职能型总部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开办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经审核认定为新引进综合型总部的,按其当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的70%给予奖励;认定为新引进职能型总部的,按其当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的30%给予奖励。
3.经审核认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的,在本区购置自用总部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其房产实际购房价的0.5%给予补助;在本区租用其本部自用办公用房的,且租赁合同租期3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租金(当年实际平均月租金)补助。企业可择优选择购房或租房补助,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若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4.经审核认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的,企业员工个人对财政贡献在2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其子女处于义务教育就学阶段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就近入学。
三、其他事项
1.本措施申报程序由申请单位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街道办事处出具初审意见盖章后送区发改局、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共同审核,由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提出奖励(补助)方案后报区政府研究审定。
2.本措施涉及的政策与我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企业当年度累计享受的区级各类财政奖励或补助总额(包括上级政府要求区级出资奖励或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年度企业区级财政贡献。
3.对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措施。
4.本措施未列的特别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5.本措施有效期限自印发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由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共同解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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