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1-3000-2019-00062
    • 备注/文号:泉丰政综〔2019〕79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5-17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泽区鼓励新引进总部企业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5-17 00:00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丰泽区鼓励新引进总部企业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区五届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丰泽区鼓励新引进总部企业若干措施(试行)

     

    一、新引进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本措施所称新引进总部企业是指2019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注册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分综合型总部和职能型总部,可享受本措施。

    1.综合型总部:在我区新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实收资本4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在丰泽区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分设机构不少于3个且对我区有财政贡献,在我区年财政贡献8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来自分设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2.职能型总部:在我区新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属于其母公司的全资或绝对控股(股权占比超过50%)子公司。其中同时满足实收资本2000万元(含)以上、年销售额4亿元以上、在我区财政贡献60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同时满足在我区上营业额2亿元以上、年财政贡献400万元以上、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且对我区有财政贡献的,可认定为运营中心职能总部;同时满足实收资本800万元(含)以上、在我区财政贡献200万元以上、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25人的,可认定为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二、扶持措施

    1.经审核认定为新引进综合型总部的,区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开办补助50万元;经审核认定为新引进销售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职能型总部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开办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经审核认定为新引进综合型总部的,按其当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的70%给予奖励;认定为新引进职能型总部的,按其当年度区级财政贡献30%给予奖励。

    3.经审核认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的,在本区购置自用总部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其房产实际购房价的0.5%给予补助;在本区租用其本部自用办公用房的,且租赁合同租期3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租金(当年实际平均月租金)补助。企业可择优选择购房或租房补助,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若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4.经审核认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的,企业员工个人对财政贡献2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其子女处于义务教育就学阶段,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就近入学。

    三、其他事项

    1.本措施申报程序由申请单位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街道办事处出具初审意见盖章后送区发改局、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共同审核,由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提出奖励(补助)方案后报区政府研究审定。

    2.本措施涉及的政策与我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企业当年度累计享受的区级各类财政奖励或补助总额(包括上级政府要求区级出资奖励或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年度企业区级财政贡献。

    3.对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措施。

    4.本措施未列的特别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5.本措施有效期限自印发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由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共同解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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