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1-3000-2019-00063
- 备注/文号:泉丰政综〔2019〕78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5-17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丰泽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区五届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丰泽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拓展城市经济发展空间,确保经济财政稳定增长,特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措施所称楼宇是指丰泽辖区内具有商务、商业功能的楼宇建筑,包括商务办公(写字楼)楼宇、商场酒店等商业楼宇以及“双创”基地、孵化器等科研楼宇。扶持对象为楼宇业主(或运营机构)和入驻企业。
二、扶持措施
1.努力扩大楼宇规模。对当年度完成新(改)建并开始招商运营的楼宇(或建筑群),按楼宇(或建筑群)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10000(含)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含)以上分别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2.培育壮大楼宇税源。对单栋楼宇年财政贡献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含)以上、10000万元(含)以上,且比上年度增幅达2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40万元、80万元。
3.鼓励楼宇招大引强。对当年度引进名牌企业入驻的,按1家2万元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机构)招商工作经费补助,最高不超50万元。所称名牌企业是指商务部公布的“《财富》世界500强企业”或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500强企业”、“服务业500强企业”或台湾《天下杂志》发布的“台湾百大企业”独资设立的独立核算企业或出资占股51%以上设立的合资企业,以及符合区总部企业规定条件的。
4.培育打造专业楼宇。鼓励楼宇业主(或运营机构)积极引进服务业同行企业聚集发展,打造专业特色商务楼宇。对单栋楼宇同行业入驻率(数)占楼宇内企业数50%以上且入驻面积超楼宇面积70%的,按楼宇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10000平方米(含)以上、20000平方米(含)以上、30000平方米(含)以上,分别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
5.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入住楼宇的服务业企业其年财政贡献超300万元的,按其年区级财政贡献同比上年度增幅部分的40%给予奖励。对入住楼宇的个体工商户和服务业企业根据以下情况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法人企业的,每家奖励2000元;新增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限上服务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3万元。
三、其他事项
1.鼓励各街道办事处跨辖区开展楼宇招商。对利用其他街道辖区内优质楼宇资源引进企业落户的,经确认后,引进街道和落户街道可按各50%的比例分配相关经济指标。
2.本措施申报程序由申请单位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街道办事处出具初审意见盖章后送区发改局、区招商办及相关部门审核,由区发改局和区招商办提出奖励(补助)方案后报区政府研究审定。
3.本措施涉及的政策与我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包括市级政策要求我区承担奖励或补助事项),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楼宇业主(或运营机构)当年度累计享受的区级各类财政奖励或补助总额(包括上级政府要求区级出资补助或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度该楼宇入驻企业区级财政贡献(其中应扣除该楼宇入驻企业已享受的奖励或补助)。
4.对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措施。
5.本措施未列的特别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6.本措施有效期限自印发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由区发改局和区招商办共同解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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