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为保障统计数据源头质量,各单位应依法保存原始记录并设置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和归档等管理制度。电子统计台账下载见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泉州市丰泽区统计局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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